可以的,這種情況屬於異地 公積金貸款 。住建部明確規定 公積金 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 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 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 貸款申請 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4.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商品房買賣合同 ; 2.申請人及配偶 身份證 、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3. 工作證明 及銀行流水; 4.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6.所 購房 屋的評估報告書; 7.買賣雙方簽定的《 購房合同 》; 8.原賣方名下的《 房屋所有權 證》、《國有 土地使用證 》(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