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條件是感情破裂。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下列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另壹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1)夫妻壹方為了賭博而背著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債權人與夫妻壹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後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4)符合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5)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生活、醫療等費用的。
(6)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其人消費的。
(7)其他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