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尚未結婚之前,可以說雙方是沒有關系的,此時各自有各自的生活,那麽有收入的同時自然也就有可能有欠債。要是這個欠債之前壹直沒有還清,而之後男女又辦理了結婚登記的話,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不少人比較擔心這點,下面就讓我來為妳做詳細解答。
壹、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
夫妻雙方中壹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移轉。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不得就壹方婚前個人債務而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壹方婚前個人所欠債務與債務人婚後家庭***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即夫妻中壹方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婚後物質生活的條件時,壹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即應比照夫妻***同債務的原則予以處理。 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同生活的除外。二、哪些債務需要夫妻***同償還
夫妻需要***同償還的債務即夫妻***同債務。所謂夫妻***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婚前壹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壹致,並立下書面協議。壹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壹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壹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壹)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壹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同債務是為***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作為妻子是不需要對丈夫婚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此時有證據證明雖然是婚前的欠債,但卻用於了婚後家庭生活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同債務,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