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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加工成自用選煤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加工成自用選煤的,應當繳納資源稅。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價定率計稅依據和從量定率計稅依據。從固定價格率計算的資源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增值稅銷項。

煤炭的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用未征稅原煤加工的洗精煤。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和碼頭的運輸成本。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和選煤的,在原煤轉讓和使用過程中不繳納資源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成洗煤銷售額的,以洗煤銷售額乘以換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煤銷售包括洗煤副產品的銷售,不包括洗煤從洗煤廠到車站碼頭的運輸費用。轉化率可以通過從洗精煤的銷售額中扣除洗選過程的成本和利潤來計算,也可以通過洗精煤的市場價格與所用同類原煤的市場價格之差和綜合回收率來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成洗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煤,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同時銷售應稅原煤和洗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煤的銷售額;原煤銷售額和選煤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視同原煤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折算的數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對於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的原礦,由於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轉移和使用的原礦量,可以將精礦按選礦比例折算為原礦量,作為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資源稅:

(壹)油田開采原油和輸送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和天然氣;

(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征資源稅: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減按20%征收資源稅;

(2)含硫量高的天然氣、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按30%征收資源稅;

(3)對重油和高凝油減按40%征收資源稅;

(4)從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按30%征收資源稅。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環境的情況下,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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