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處於勞動年齡且有良好個人信用記錄的中國公民、港澳臺人員和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5年內首次開辦經營實體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貸款用途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創業啟動資金、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權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用途。
三。辦理貸款的程序
1.借款人可持營業執照或單位登記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並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申請表》;
②首次申請需提供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原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原件;
(3)創業培訓班畢業生需提供創業培訓班證書原件及創業項目計劃書原件、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或自有場所證明;
(4)創業大賽獲獎者需提供主辦方文件、獲獎證書、獲獎鏈接等獲獎證明材料;
⑤大專畢業生和在校生應提供畢業後5年內的學歷證明;
6.生產經營證明材料。
借款人壹次只能向壹家經辦銀行申請商業擔保貸款。如果合夥企業有多個執行合夥人,在同壹貸款期內,只有其中壹個執行合夥人可以申報商業擔保貸款。
2.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後,完成受理、審核、復核,當場反饋申請人的認定結果,並出具《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貸款申請材料,提交經辦銀行。
3.經辦銀行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創業項目的相關資料、資信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和審查,並作出是否貸款的決定。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並說明理由。經辦銀行應按月向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