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糾紛:
應當事人要求及時調解糾紛;現在的糾紛要積極受理,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受理糾紛時,要迅速查明糾紛的原因和焦點,及時認定糾紛的性質,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講道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會議。
二、民事調解工作的原則如下:
1,根據法律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調解開始,調解進行,調解結束是民事調解的主要過程。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其住所地不壹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到被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