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違法的,借貸雙方往往會走向不歸路,導致無法挽回的錯誤,所以不建議當事人考慮這種借貸方式。
法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11年度,朱寶、朱蒙等4名村民向他人放高利貸400余萬元,其中朱寶兄弟占很大份額,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2012春節前後,借款人出走,朱蒙和另壹個人住在借款人家裏。
2011年4月26日晚,另外兩個貸款人打算出售抵押的房子,遭到朱寶和朱蒙的拒絕,他們發生了爭執。朱寶放心不下朱蒙,27日晚上打算去朱蒙住處陪他。
28日零時30分左右,朱寶的家人接到來自朱寶的求救電話。最終,朱家尖兄弟駕駛的車被其他三輛車“追尾”,以180公裏的時速撞上壹輛貨車,兩人當場死亡。
他們是同壹個家庭的兄弟,出生於1989,他們的家鄉在周家村,他們都和父母住在鄒平縣。此時,朱寶的女兒剛滿2個月,朱蒙剛剛結婚20天。
現在鄒平高利貸體系崩潰後,他們已經關閉了租車公司,因為租的車收不回來了,街上債主和欠債人太多了。看到對方的東西就搶走,而被搶租車的人往往是債務人,根本無力償還車輛。
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