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但在合法範圍內使用,不構成犯法;取得貸款後,將貸款用於非法目的,則構成犯法。壹方面,行為人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貸款,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取貸款的行為。即使事後產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將事後的非法占有目的歸責於前行為,行為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另壹方面,在實務案例中,很多企業以及當事人在申請貸款時的確是為了某項業務的經營,但由於現實情況發生變化項目無法繼續開展,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得不改變貸款用途,此時當事人仍將貸款用於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的,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也不必然構成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首先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在此基礎上,討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變貸款用途,可能是辦案機關認定行為而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當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