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間借貸期間的利息
1.雙方同意的利息
法院對約定利息認定處理如下: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在24%-36%的範圍內,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2.雙方沒有就利息達成壹致。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間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反悔主張不當得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超過36%的利息將由法院返還。
二是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1,約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必守”的基本原則。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明確約定了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年利息的36%,就可以按照約定計算。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請註意,即使在借款期間沒有約定利息,也不會影響逾期利息的索賠。雖然只要有證據,民間借貸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但不同的訴訟請求導致的最終訴訟結果會千差萬別:
1)雙方沒有約定,即借款期限與逾期利息沒有約定,法院將支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沒有約定,即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這也是民間借貸非常常見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之前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來的貸款本金;超出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