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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被告人可以請律師嗎

壹、民間借貸起訴需要請律師嗎

當然不是必須,找律師是為了從提供證據到應訴答辯都能夠從法律角度考慮更專業,能夠向法官提供更直接的采納依據。從而有利於自己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民間借貸的效力

(壹)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在借款協議達成後,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

(二)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民間借貸起訴可以去請律師,也可以不請,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找律師的話就要找專業的律師,這樣的話打官司才有勝訴的可能。如果還有什麽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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