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多筆貸款歸還認定)的內容為:
借款人對同壹貸款人有多筆借款,借款人償還的款項屬於歸還哪筆貸款,按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貸款到期的先後順序進行推定。
在數宗債務均已屆滿清償期或均未屆滿情況下,債務擔保是相同的,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優先抵充;債務擔保並不相同的,以無債務擔保或者債務擔保最少者優先抵充。
第二十五條(本息歸還順序確定)的內容為:借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借款時本息如何計付沒有約定的,用款人償還的款項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抵充本金。
擴展資料:
案例:
2012年7月,海寧的賈某將朱某和肖某告上了海寧法院,賈某說朱某在2010年曾兩次向其借款***2萬元,他們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肖某對這2萬元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然而借款到期後,朱某遲遲沒有動靜,而肖某也沒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奈之下,賈某只好將二人告上法院,請求判令朱某立即歸還借款2萬元,並支付利息9600元,肖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賈某放棄了讓肖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請,而另壹邊,朱某卻玩起了失蹤,法院采用各種方式均無法向朱某送達法律文書,最後只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案件開庭時,朱某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壹審判決,支持了賈某的訴請。
賈某等案子生效後,向法院申請了執行,而這時,朱某出現了,還拿出了4份由賈某出具的收條原件,收條總金額21000元,朱某說涉案借款已經歸還。為此,朱某還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已歸還借款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真相頓時破朔迷離。
在再審審查過程中,賈某向法院提供了另外壹張3萬元的借條,證明朱某的還款收條歸還的是這筆借款,而非涉案借款。
到底還的是哪筆款項,賈某和朱某各持己見。
再審法官確認了賈某借條的真實性後,向朱某辨法析理,最終朱某自願撤回了再審申請。
新藍網·浙江網絡廣播電視臺-多筆債務均到期應該先還哪壹筆 讓法官告訴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