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州,無黨派人士負責程序,而在另壹些州,州立法機構負責程序。在“韋斯貝裏訴桑德斯”壹案中,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不規則的選區劃分是違憲的,每個選區的人口必須大致相同。此外,在選舉權法案,州政府不能為了減少少數民族的投票權而將選區劃分成不公正的違規行為。然而,出於政治目的不規則劃分選區不受禁止,即使這涉及特定族裔群體居住的地區。《憲法》沒有規定哥倫比亞特區和其他非主要州首府的地區的代表權。
然而,國會也通過了法律,允許它選舉代表或常駐專員。任命的代表和駐地代表可以參加委員會的辯論和投票,但不能參加大會。哥倫比亞特區、美屬薩摩亞、關島和美屬維爾京群島都有自己的國會代表。只有波多黎各選舉居民代表。代表和委任代表任期兩年,常駐代表任期四年。眾議院選舉在偶數年舉行,選舉日定在11月第壹個星期壹後的第壹個星期二。壹般來說,* * *和民主黨在大選前幾個月舉行黨內初選,選出自己的候選人。獨立人士和其他政黨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選舉方式。在大選中,幾乎所有的州都采用得票最多者當選,即獲得最多選票(不壹定超過半數)的人獲勝。唯壹的例外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決選投票。任期內的空缺必須通過以同樣方式舉行的特別選舉來續任。壹旦當選,眾議院議員可以繼續任職,直到任期屆滿,他們去世,或他們辭職。
此外,憲法規定,眾議院可以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的情況下驅逐個別議員。在美國歷史上,只有五位國會議員被開除過,其中三位是在1861因支持美利堅合眾國脫離聯邦導致內戰而被罷免的。1980年,麥克爾·麥爾斯因受賄被開除。壹個更現代的例子是2002年年中被判犯有貪汙罪的詹姆斯·特拉菲坎特被驅逐出境。眾議院也有權譴責其議員。責難議案只需要通過壹半,但不能強迫議員離開。代表們在名字前寫上“尊貴的”以示尊敬。只有眾議院的成員才能被稱為“國會議員”或“國會女議員”。雖然參議院也是國會,但這個頭銜不適用於參議員。2005年,代表的平均工資為65,438+062美元和65,438+000美元。眾議院議長和院內兩黨領袖的薪酬更高。相比之下,參議員的收入和眾議員是壹樣的。內閣首腦180美元,100美元,美國總統40萬美元。憲法第1條第2款規定了成為國會代表的三個條件:壹個人必須至少25歲,成為美國公民7年以上,並且是他所代表的州的居民(在選舉日期之前)。然而,議員並不需要居住在他們的選區。在年齡和公民資格方面,眾議員比參議員更寬松。
此外,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任何聯邦或州政府官員在宣誓效忠憲法後,如參與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將依法被取消國會代表資格。這壹條款在美國內戰結束後很快成為強制性條款,試圖阻止美利堅合眾國的支持者擔任國會議員。修正案規定,如果國會兩院投票取消其資格,被取消資格者仍可重返崗位。在眾議院擁有最多席位的政黨稱為多數黨;第二多的是少數黨。醫院的議長、委員會主席等職務通常由多數黨黨員擔任。其相對職位,如委員會副主席([高級成員])由少數政黨擔任。憲法規定,眾議院應選舉自己的議長。
雖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但眾議院議長必須是眾議院議員。議長的職能和權力是根據眾議院的內部規則和慣例制定的,這些規則和慣例在《憲法》中沒有具體規定。議長也是眾議院的領袖,也是他所在政黨(必須是多數黨)的領袖。根據1947的《總統繼承法》,眾議院議長的地位僅次於副總統。議長是眾議院的主席,但他並不主持所有的審議工作,大多數議員會將他的權力委托給其他議員。
椅子位於會議廳的前面。主席的權力範圍很廣,其中壹項就是控制發言順序。未經主席同意,委員不得發言或提出建議。而且主席可以對“程序性問題”(議員抗議議長違反規則)進行裁決,但他的決議可以上訴到全院表決。眾議院議長是其政黨指導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選擇常務委員會主席。議長決定哪個委員會將審議法案,並任命法律委員會的壹些成員。在總統職位和國會由不同政黨擔任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可以成為反對派事實上的領袖。
由於眾議院議長是掌握眾議院實權的政黨領袖,這個職位壹般是為了政黨利益而使用的。院內政黨分別選舉多數黨和少數黨領導人。少數黨領袖是其政黨的完全領袖,而多數黨領袖則不是。實際上,議長是多數黨的領袖,多數黨的領袖是第二高的領袖。政黨還選舉黨鞭,以確保他們的投票意向符合政黨領導人的意願。與參議員相比,眾議員更依賴於他們的政黨,通常根據政黨領袖的意圖投票。政黨領導人選擇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以激勵議員合作。因此,眾議院的領導地位比參議院更重要,眾議院的氣氛被認為更具黨派色彩。
還有壹些職位由非眾議院議員擔任。掌管眾議院的官員是辦事員,負責保管公共記錄、準備文案和監督醫院其他工作人員。眾議院執事還主持國會對眾議院議長的每次選舉。另壹個重要的官員是軍士,他是眾議院的執法負責人,負責維護眾議院的秩序和安全。實際上,日常警務工作由國會山的國會警察署負責,其主管單位是懲教官管轄下的國會警察委員會。眾議院的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有許多職能,包括法案復議和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成員由眾議院正式任命,但他們的候選人實際上是由政黨產生的。
壹般來說,政黨會尊重議員的喜好,根據資歷給予優先考慮。政黨在委員會中的席位分配取決於它們的總席位。
眾議院最大的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顧名思義,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醫院的所有成員。全院委員會在眾議院議事廳開會,可以審議和修改法案,但沒有最終批準權。總的來說,全院委員會的辯論程序比眾議院靈活。
該委員會的大部分事務由20個常設委員會執行,每個委員會都管轄特定的部委,如農業或國際關系。各常委會審議、修改並公布所轄部委的相關議案。常設委員會擁有與法案相關的額外權力:他們可以阻止法規進入參議院。常設委員會還監督行政部門及其官員。為了免除官員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有權舉行聽證會,並傳喚證人和相關證據。眾議院還有壹個常設委員會,即美國眾議院情報常設特別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壹個聯合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參眾兩院議員。壹些聯合委員會監督獨立的政府組織。例如,圖書館與聯合委員會壹起監督國會圖書館。其他* * *聯合委員會用於咨詢報告。例如,有壹個稅收聯合委員會。議案和人事案不交聯委,所以聯委的權力低於常委會。參議院的每個委員會和附屬委員會都由主席領導(主席必須是多數黨)。
1970年代之前,委員會主席掌權。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說:權力沒有集中在任何地方,但似乎被有意分配給了小老板。權力和過去壹樣,被劃分為47個領地。每個街區都有自己的常務委員會作為領地貴族,其主席作為領主。這些小貴族——他們中的壹些人擁有更高的權力,但沒有人有權力對付他們——會在他們的領土上行使專制權力,有時會威脅動搖王國本身。過去,委員會主席的資格完全取決於資歷。但1975改變了這壹規則,允許黨團選舉委員會主席。1995中,委員會主席擁有廣泛的權力,可以控制委員會的議程,阻止委員會通過法案。雖然也有壹些例外,但有新潮想法的委員會主席不會強力運用他們的影響力。僅次於主席的委員會成員是委員會的發言人,由少數黨擔任,通常被稱為高級成員。和參議院壹樣,眾議院也在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開會..
眾議院的壹端是議長主持會議的主席臺。主席臺的底層供醫院工作人員和其他官員使用。成員的座位排成半圓形,中間用壹條寬闊的過道隔開。傳統上,民主黨議員的座位在右邊,民主黨議員在左邊,取決於椅子的方向。會議通常在周壹至周五舉行,周六和周日舉行的會議極為罕見。會議過程壹般對公眾開放,由C-SPAN頻道轉播。眾議院的程序不僅應符合法律,還應符合各種慣例和傳統。眾議院大多數議員壹致同意免除壹些嚴格條款(包括辯論時間限制)的約束。任何議員都可以阻止壹致同意,但事實上,這種反對是極其罕見的。會議主席行使眾議院的議事規則,可以警告不守秩序的議員。
會議主席用錘子維持秩序。憲法規定,出席的眾議員超過半數為法定人數。根據規則和慣例,眾議院總是假定出席率達到法定人數,除非在計票後證明並非如此。任何成員都可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提出程序問題。如果主席接受這壹程序問題,將進行點人數。雖然大多數議員通常不會出席辯論議程,但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很少見。在辯論中,只有當主席叫喚時,議員才可以發言。主席可以決定允許特定成員發言,從而控制辯論程序。所有成員必須稱呼會議主席為“議長先生”或“議長女士”。在演講中只有主席可以被直呼其名,其他成員必須用第三人稱互相稱呼。許多國會議員互不直呼其名,而是稱呼他們所代表的州,如“壹位來自弗吉尼亞的紳士”或“壹位來自加利福尼亞的女士”。在法律進入眾議院之前,眾議院法律委員會通常會通過對其進行辯論的規則。例如,委員會判斷法案是否允許修改。“開放法案”允許相關修改;“封閉法案”限制甚至禁止修改。議案辯論壹般限於壹小時,由多數黨和少數黨平分。在此過程中,辯論各方由現場經理引導。監督員為成員分配辯論時間。在激烈的辯論中,許多成員都想發言,因此每個成員可能只有少至1分鐘甚至30秒的時間來解釋自己的立場。當辯論結束時,待表決的法案被付諸表決。眾議院大部分是口頭投票。會議主席提議將動議付諸表決,委員們回答“贊成”或“反對”。主席隨後宣布了投票結果。任何成員都可以質疑主席的判斷,要求書面表決。這個請求必須得到五分之壹出席成員的支持才能被批準。
事實上,出於禮貌,眾議院議員會支持書面投票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如對年度預算進行表決,將自動進行書面表決。眾議院投票有三種慣例。首先,眾議院通過電子投票機投票。成員們在醫院的44個投票站中的壹個投票站使用身份證記錄他們的投票意向,幾乎所有的投票都是通過電子投票機進行的。第二,眾議院可以口頭表決。成員投色卡表示同意:綠色表示同意,紅色表示反對,橙色表示投票時在場(棄權)。口頭投票壹般只在電腦出故障時進行。最後,眾議院可以進行唱名表決。院內工作人員宣讀了議員名單,在場人員宣布了投票意向。這壹程序只在非常正式的選舉中進行(如議長選舉),因為點名數百名議員極其耗時。投票傳統上持續約15分鐘,但當領導人需要聯系更多成員時,可以延長。2003年,處方藥福利的投票開放了三個小時,從下午3點到6點。
2005年的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也持續了3個小時,從11點持續到午夜2點。主席可以像其他成員壹樣投票。如果投票結果是平局,會議主席沒有決定性的壹票(除非他還沒有投票)。在平局的情況下,該法案被宣布無效。憲法規定,總統只有在得到參議院的“建議和批準”後,才能任命人員和簽署條約。眾議院在這兩個程序中沒有憲法角色。因此,參議院的權力比眾議院更廣泛。憲法授權眾議院以“叛亂、腐敗或其他嚴重罪行”彈劾聯邦官員,參議院也可以做出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只需簡單多數票即可通過彈劾議案,而參議院必須三分之二多數票才能通過。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免職,參議院可以進壹步禁止被告今後擔任公職。彈劾程序中不允許有其他處罰。但是,被彈劾者可能在普通法院面臨刑事處罰。
美國歷史上,眾議院16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7次被罷免(其中壹次在參議院完成審理前辭職)。只有兩位總統被彈劾:安德魯強森1868和比爾克林頓1999。兩起彈劾案均以失敗告終。在強森壹案中,參議院未能以壹票之差達到判決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選舉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選舉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從選舉團中得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中選擇壹個。憲法規定“選舉必須由州政府舉行,每個州的代表有壹票”。在選舉團中出現平局僵局是非常罕見的。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只有兩次不得不打破這種僵局。1800年,眾議院選舉托馬斯·傑斐遜罷黜亞倫·伯爾。1824,眾議院選舉約翰·昆西·亞當斯,擠掉安德魯·傑克遜。打破僵局,選舉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