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建議計劃的主要內容有:
1、上年度項目計劃的完成情況。
2、本年度建議計劃安排的依據和原則,並按產業結構、建設性質說明本年度建議計劃的投資構成。
3、按煤炭部統壹格式和要求填報年度建議計劃表。第六條 列入年度貸款計劃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具有還貸能力。還款期壹般控制在3-5年。
2、新建項目要具有按審批權限批準的技術性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
3、項目建設期壹般不超過二年,續建項目不能突破該項目原定貸款規模。第七條 煤炭部對建議計劃協調、平衡和審查後,由煤炭部和國家經貿委經中國工商銀行會簽聯合下達貸款項目建議計劃評審通知。第八條 貸款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積極會同當地工商行、計經委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評估,審查意見由省(市、區)煤炭管理機構和工商分行分別反饋到煤炭部和中國工商銀行。第九條 貸款項目計劃由煤炭部下達,相應的貸款指標由中國工商銀行下達。第三章 項目審批權限第十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新開項目必須有經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要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項目可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只批復項目建議書。第十壹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限按以下規定辦理。總投資(含貸款和自籌,以下同)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審批,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10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報煤炭部備案;3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報煤炭部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煤炭部提出預審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審批。
初步設計的審批權限可按上述規定下浮壹級進行審批。第十二條 屬火工產品、壓力容器或設備等國家控制生產的產品,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或煤炭部授權的專業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對外(含港、澳、臺)合資興辦的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項目,其審批辦法按《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貸款方式第十四條 貸款可由礦務局(或相當企事業單位)對當地工商銀行實行統貸統還;有條件的項目開發單位也可以實行自貸自還,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第十五條 自貸款到位之日起,三年後貸款單位用項目投產後的新增效益還貸。與當地經辦銀行具體商定還貸辦法。第十六條 貸款到位後,貸款單位須將有關文件抄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案。第十七條 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余職工等有關政策,與當地稅務機關商定具體優惠政策和納稅辦法。第五章 貸款項目計劃的實施第十八條 貸款項目計劃及指標下達後,貸款單位要積極與當地工商銀行聯系,辦理有關手續,落實貸款資金。並於每月初(3日以前)將貸款資金到位情況報煤炭部。第十九條 嚴格項目管理,保證施工進度按計劃進行。貸款單位必須按煤炭部規定填報貸款項目完成情況報表。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負責制,對項目調研、籌資、設計、施工、建成後的經營和還貸,實行全過程、全權負責。第二十壹條 貸款項目計劃下達後,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個別項目確須調整時,貸款單位征得當地工商銀行同意後,可在貸款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間調整貸款額,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由原設計部門重新調整概算,按項目審批權限逐級批復。停止貸款項目和更換新的貸款項目,貸款單位征得當地工商銀行同意後,須報煤炭部批復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