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秀;
(4)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節儉。
申請、審查和發放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壹次。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高校在當年6月165438+10月15前完成評估。國家助學金每年分10個月發放,高校每月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
擴展數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基本申請條件和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交《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壹學年內,申請和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和領取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但不能同時享受。
正在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教育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的認定,組織評審,提出國家資助初步名單和等級,並於每年115前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所承擔的資金,及時撥付並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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