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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款事實,卻有借條怎麽判?

會判需要承擔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沒有借款事實,那麽法院壹般會認定借條的法律效力,因此會需要承擔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擴展資料

日前,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理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陶某訴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因原告陶某僅提供被告寫的借條作為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全部借款事實,二審法院審理後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僅予以部分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張某、蘇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張小某系被告張某、蘇某之子。由於三被告經營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轉資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同出具借條壹張,借條載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萬元,於2011年5月20日歸還。如未按期歸還,則支付7%的違約金。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萬元,支付違約金14萬元。

在二審法院的審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設銀行查詢單,證明原告曾通過建設銀行轉帳63萬元給被告蘇某,作為履行200萬元借款的壹部分。原告稱其余款項通過現金支付給被告蘇某,四被告***同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的金額為借款200萬元,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該借條載明的200萬元借款,必須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萬元借款才發生效力。現陶某向法院主張200萬元的債權,除提供借條外,還必須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萬元借款的相關證據。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四被告均認可原告陶某已經履行63萬元的支付義務。而對於其余款項的支付,原告陶某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法院只能認定63萬元的借款關系成立。、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四被告***同償還原告陶某借款本金63萬元及4.41萬元的違約金。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中國法院網—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僅憑借條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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