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位的產權
只要地下車位不屬於人防工程範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建設費用不計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成本),車位面積不計入公攤面積,即使小區業主購買的地下車位仍受法律保護。
在下列情況下,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地下車位:(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包含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2)開發商將修建地下車庫的費用計入住宅開發成本;(3)根據國家法律或地方規定,應當免費交付給業主,也就是說,在規劃小區時明確地下車位是公共配套設施。
建築面積規劃中的停車空間
建築區劃內的此類車位、車庫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占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屬於業主共有停車位置。
停車位抵押
只有獨立車位產權,壹手車位可以申請抵押貸款,但抵押門檻較高,二手車位不能申請抵押。
車位產權多少年?
1,小區地下物業車位。居住區地下空間中,符合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可辦理權屬證書的車位,產權期限為70年。
2.小區地面停車位。在小區的地上空間,壹般是為滿足車輛臨時停放而設置的停車位。壹個是小區建設規劃中的車位,壹個是開發商在規劃之外新增的車位。
3.小區地下人防車位。居住區人防工程建設的停車位,非戰時可用於停放車輛。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此類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為20年,到期後可以出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在主要用途建築的車位、車庫分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