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事項有明晰價款、合理分配稅費、有抵押情況的需提前通知和出租情況的需提前通知。
壹、明晰價款
賣房時應當約定清楚裝修、附屬物及家具、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出於稅收的考量,建議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二、合理分配稅費
實踐中房產買賣的稅費壹般是由買受人承當的,因此在合同中對此應做明確約定。
三、有抵押情況的需提前通知
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四、出租情況的需提前通知
因為房屋租賃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出租的,出賣人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壹般為三個月。
擴展資料在民商事法律理論中,買賣是壹種極為廣泛和較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壹方轉移財產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款的行為。出讓財產所有權的人稱為出賣人,依約支付價款並取得約定之物的所有權的人稱為買受人。
我國《合同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產買賣就是房產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依約支付房產價金的行為。
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產交易市場包括買賣、租賃、抵押、信托等交易行為,租賃是處分其使用權的行為,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的設定行為,信托是讓渡處分權而保留受益支配權的行為。
區分這幾種行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
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有人就魚目混珠將使用權轉讓混同於買賣,俗稱“買使用權的房屋”,極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誤解”而影響交易安全。切記買賣的標的物是“所有權”,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處分在內的所有權,而不是租賃關系中的不包含處分權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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