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計劃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效益的審計內容:
1.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規定的要求;
2 .新產品的開發是否滿足社會需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3.產量(產值)是否完成國家計劃任務;
4.銷售總額、利潤總額、上繳利稅、產值利潤率、成本費用率、成本降低率、資金利用率、資金利潤率、全員勞動生產率、固定資產增值率、技術改造率是否達到任期目標。
二、財政收支和專項資金的計提和使用的審計內容:
1.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
2.稅金和利潤是否按規定繳納,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和截留應上繳國家稅金和利潤的問題;
3 .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長期債務、壞賬和重大經濟問題;
4.專項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違反“專款專用”原則的情況;
5.有沒有亂拉資金,亂搞計劃外基本建設的問題?
三。財務成果審計內容:
1.是否存在隱性虧損和虛假利潤,使用庫存原材料,對產品和半成品、產成品以高轉換成本和低轉換成本調節利潤;
2.是否存在利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材料成本差異、購銷差價和往來賬款人為調整成本和利潤的問題;
3.有無賬實不符,有無賬實不符,有無虛增成本或利潤;
4.是否存在其他欺詐損益的問題?
四、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調撥、增減的審計內容:
1.物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嚴格執行;
2.各種資產有無盤虧、盤盈、報廢、降價損失;
3.待處理財產損失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多報或少報財產損失的情況;
4.是否把全民變成集體,把大公爵變成小公爵,侵占國家財產;
5.是否存在擅自轉移或易貨借用財產的行為,期末借用財產是否收回或歸還;
6.是否存在因官僚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嚴造成的嚴重損失和浪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內容:
1.是否有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權謀私的行為;
2.不存在擠占、攤薄費用,擅自擴大費用範圍、提高費用標準的問題;
3.不存在平議、亂漲價、亂漲價、亂收費的問題;
4.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私自設立“小錢櫃”的問題?
5.存在無私發放產品、挪用物資、用“白條”頂國庫、侵占國有資產的問題;
6.是否存在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旅遊,浪費錢財,假公濟私;
7 .有無違反國家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規定,隨意購買管制商品的問題。
六、企業短期行為的審計內容:
1.有壹切遵守國家經濟計劃指導,追求利潤,損害社會福利的行為;
2.是否遵守經濟合同的規定,損害他人利益;
3.是否存在只在乎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的拼設備、拼消費的行為?
4.是否存在大量貸款不償還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
七、企業主管單位特別指定的審計內容:
1.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主管單位下達的各項計劃指標完成情況;
3.系統內采取的綜合平衡和協調措施的實施情況;
4.安全生產管理。第四條審計程序和方法
壹是企業主管單位(幹部管理部門)每年提出離任廠長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根據計劃,在廠長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向審計部門提交《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申請書》。
二、審計部門應在接到“廠長經濟責任審計申請書”後十日內確定主持人員,並提出有關審計計劃。
3.審計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主持單位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審計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審計組負責人和成員,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做好相關準備和準備相關資料的時限。
四、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並整理相關資料。企業主管單位負責產權轉讓的監督。財產轉移項目包括:固定資產原值、現值、折舊和實物形態、技術改造後的性能變化、流動資金、專用基金、債權債務、財務收支;財務成果和損益等經濟效益;其他經濟問題。
動詞 (verb的縮寫)廠長述職報告的內容:
1.單位概況(包括上任時和離任時);有固定資產、生產能力、生產任務、產品和銷售額;職工人數、人員構成、組織結構、生產布局、管理和經濟效益等。;
2.闡述上任後的經營方針、任期目標及制定依據,包括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技術改造、新技術應用、新產品開發、員工培訓、薪酬調整等。
3.本單位財務會計、生產經營、人事、行政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在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黨政工會等專職人員配備和管理職能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企業內部配套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等重大事項上作出的決策有哪些經驗和教訓;
4.任期目標的實現情況,國家和主管單位計劃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任期內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實現情況與任期前同類指標的比較,是否存在企業或行業歷史最好水平;
5.任期內有哪些工作取得突出成績,受到上級或有關部門表彰;
6.員工的福利生活是否逐年改善;
7.安全生產管理,有無因違章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8.是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賬目有無遺留問題,責任是否明確;
9.生產經營管理方面存在哪些主要差距,有哪些需要加強和註意的問題;
10.附:實現任期目標相關材料目錄。
六、主持單位在收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各種補充書和述職報告後,可派出審計組(如認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審計要求,應責成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單位按要求補辦。
七、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後,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立即加入審計組,參與審計組的工作。
八、審計結束後,由審計組提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簽字後,報主審單位審批,經主審單位審批後,報送企業主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並抄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
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的評價或結論有異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的,由主持單位的上壹級審計部門負責復查或裁決,並將復查或裁決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申訴人。
十、《廠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企業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應將其放入被審計人的檔案;主持單位應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