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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定金合同違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定金。《解釋》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了合同定金。合同定金即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主合同的簽訂而設立。合同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無關。合同定金在意向書等協議中設定的,自當事人實際支付定金時發生法律效力。當其所擔保的合同行為未發生時,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將被處以定金的處罰。2.達成協議。《解釋》第116條規定了約定支付。約定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重要要件的定金稱為約定定金。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約定的定金,而定金沒有支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交付定金構成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要件的,該定金具有約定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經履行,即使支付定金的壹方沒有按照約定實際支付定金,仍應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效力。3.離職押金。《解釋》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要理解約定支付。解除定金是指定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放棄定金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壹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解除合同。需要註意的是,盡管壹方以定金損失為由解除合同,但如果守約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大於定金收入,則解除方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違約保證金。《擔保法》第89條規定了違約保證金;第120條和第122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作為違約的補救措施,通過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而約定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