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未償還貸款較多,個人負債率較高,為避免影響以後房貸的審批,建議客戶在申請房貸前先還清或償還部分貸款,以降低個人負債率。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主要有三種風險:
借款人風險:個人向銀行(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用於住房消費,如果不按時還錢,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個: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故意違約、欺詐、虛假借款、惡意不還錢;後者是借款人因失業、傷殘、死亡、離婚等原因不能按時還錢。
開發項目風險:開發商管理不善或挪用資金,導致項目無法完成,形成“爛尾”,借款人購買並用作抵押的房產成為“空中樓閣”;借款人購買的房產存在重大質量問題。這些情況都會造成個人貸款相關合同難以履行,借款人和貸款銀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銀行也有風險:對借款人審查不嚴;對開發商的銷售情況、工程進度、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控制不足;缺乏與房管和國土部門的必要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嚴,重要合同文件丟失,導致銀行貸款風險。
在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初期,由於當時房源緊張,法律不完善,借款人擔心人身風險後無法搬出並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但法院考慮到社會穩定,往往拒絕受理此類訴訟。以住房為抵押,客觀上很難防範風險。其次,由於我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房屋產權證辦理速度慢,沒有產權證,抵押登記辦不了,抵押也辦不了。
防範風險需要購房者提高法律觀念。
防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最根本途徑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個人法制觀念,對惡意不還貸款者進行處理。政府應加強土地供應的計劃管理,確保住房供應和房價的穩定;嚴格審查開發企業資質,確保住房質量達標;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貸款程序;通過優質服務提高貸款效率,而不是簡單的簡化貸款手續。實施個人住房貸款全流程管理,特別是貸後管理,建立完善的貸款擔保體系。建立住房抵押、質押、保險和擔保機制,運用市場機制分散和轉移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