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壹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同財產,就將出現壹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有人的現象。這壹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由於壹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