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其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職工被重新錄用時,錄用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因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在改制方案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前應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制度,為職工提供查詢、對賬服務。每年與單位和職工個人對賬壹次,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時間內向單位發放對賬單核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下設管理部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者自動辭職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2年的。 (五)出國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5%的和被納入本市低保範圍的職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儲存余額。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其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賬戶。 第二十八條 提取額度: ( 壹)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以簽訂購房合同之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有關批準部門批準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財產***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原則上只能支取壹次住房公積金,以後年度所繳存住房公積金只能到法定退休時連本帶息壹次性返還本人。 (二)依照第二十七條(六)款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累計不得超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依照第二十七條(七)款規定房租超過家庭收入50%,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支付房租的,不得超過合同期內實際已支付房租總額;被納入低保範圍的,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後並被納入低保範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總額。 (四)依照第二十七條(二)、(三)、(四)、(五)款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後,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同時註銷其賬戶。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按本辦法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確保貸款安全前提下,應當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和保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規範性文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在確保正常支付和貸款需要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積金及其收益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上一篇:京東白條分期後如何壹次性還?下一篇:目前投資移民韓國有兩種方式。韓國資金投資移民需要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