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東莞市住建局聯合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買房交定金兩日內反悔,開發商要無理由退定!這在廣東省內還屬首次出現。
此前買保險有“猶豫期”,新消法也賦予網購消費者“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反悔期”,甚至連離婚都有“冷靜期”,這些都是為了給當事人更多的考慮時間,賦予當事人壹定的反悔權。其實,普通人買房更需要“冷靜期”,因為買房是許多人壹生中可能最大的消費。如此重大的消費,應該賦予消費者壹定的反悔權。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必要推出買房“冷靜期”。長期以來,不少開發商賣房給人的感覺是套路深,且不說廣告將樓盤吹噓得天花亂墜,由於信息不對稱,買房人很難從售樓員那裏獲得足夠的知情權,行使公平交易權。很多買房人在售樓員輪番“攻擊”下,做出並不成熟的買房決定,在簽了合同回家後才後悔莫及。
而有了買房“冷靜期”,有利於保護買房者的公平交易權,減少購房糾紛,至少可減少目前爭議不斷的定金糾紛。買房先交定金,且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簽合同付款,否則定金不退,這是在商品房買賣中長期存在的“霸王條款”,引發的糾紛十分普遍。而在買房“冷靜期”之下,買房者有了單方面解除買房認購的權利,能大大規避風險。
東莞擬推買房“冷靜期”,期待最終能成真。其他地方也應有這樣的動作。據報道,在澳大利亞的壹些州,買房人壹旦與賣家簽訂購房合同,即合同生效後,就會自動產生“冷靜期”(三五個工作日),無需額外註明。在“冷靜期”內,買家壹旦發覺房屋有任何嚴重問題,或是無法辦妥貸款手續,可以及時取消合同,而不至於損失太多。
當然,作為壹種弱勢補償的買房“冷靜期”,也要防止被強勢的開發商漠視、拋棄。現在壹些地方樓市火熱,壹些開發商已炮制出所謂的“全款優先、公積金貸款靠邊”的“購房鄙視鏈”,那又會不會任性地捂盤惜售,甚至強行要求買房人同意取消“冷靜期”呢?這是監管部門要努力杜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