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合同的,按合同辦理。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轉移所有權,則屬於違約。買受人可以要求對方立即轉移所有權並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賣人延期過戶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雙倍定金的責任。
2.延期轉讓有什麽風險?
1.該合同可能被視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註意:延期轉讓的主要風險是合同可能會失效,不僅理論上如此,實踐中也是如此。
2.外匯交易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唯壹合法憑證。只要房屋沒有過戶,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過戶前的賣方。在雙方等待過戶期間,賣方可以將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也存在因賣方自身原因,如債務糾紛訴訟等被第三方通過法院查封的可能。
壹旦賣方將房屋抵押、轉賣或者房屋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凍結,此時買方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此外,國家對二手房交易的相關政策變化頻繁。
壹旦雙方在約定過戶前的時間內出臺了新的政策和指引,導致房屋交易成本增加,就會導致雙方產生糾紛,影響正常交易。
3.房屋損壞的風險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每天都有可能出現房屋受損的情況。壹旦房屋受損或失去居住價值,很難界定誰來承擔責任。
4.轉讓風險
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轉移,會增加轉移的風險。畢竟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以轉讓。即使有房,產權單位也有權限制房產的交易和上市。
第三,延期風險能否規避?
這種風險基本沒有辦法避免。有人嘗試用公證(包括合同公證、委托公證、強制公證等。)來加強合同的效力。事實上,這種做法並沒有實質性的效果。
公證機構依據房產證的權屬而非買賣合同進行公證。也就是說,公證機構不會對屬於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進行公證,只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但不能保證該合同今後仍然有效履行。
以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公證對交易起不到任何保障作用。畢竟賣方在產權上有主動權,買方即使能成功維權,也還是被動的,維權是有成本的,肯定會占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與其這樣做,不如壹開始就選擇穩妥的買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