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手續未辦完就簽合同,可能會因為無法辦理擔保貸款而導致無法支付購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買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
但是二手房不屬於商品房。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出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買方因為無法辦理擔保貸款而違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擴展數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撤銷權消滅。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撤銷權的行使
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撤銷的效力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