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超國民待遇的問題
(1)外商投資企業和中資企業舉借外債審批門檻寬。在現有“內緊外松”的外債管理模式下,境內中資企業借入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需要提前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批準並申請指標,借入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要提前獲得外匯局的短期貸款指標。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無需事先審批,只需按照“賭差”管理模式的要求,在“賭差”範圍內舉借外債。因此,外資企業在舉借外債方面具有巨大的天然優勢,而中資企業由於政策限制,融資渠道狹窄,外債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客觀上造成了“扶外限內”的局面。
(2)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在結匯使用上存在差異。目前,中資企業借入的外債視同境內外匯貸款管理,借入資金用途受到嚴格限制,不允許結匯,只能用於進口付匯。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自行結匯。2004年起實施的“支付結算制度”雖然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借入資金結匯的增長,但並未大幅增加其融資和結匯成本。借貸資金用途的不同,使得外資企業在融資環境和資金利用效率上遠遠優於中資企業。
1.2管理模式問題
(1)“賭差”的管理模式不能滿足企業的發展需要。“賭差”作為壹種靜態的管理模式,並沒有考慮到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規模的變化。如果壹家公司的投資總額為654.38+00萬美元,其註冊資本為500萬美元,其投註差額為500萬美元。經過654.38+00年的發展,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已經大大超過了原來的總投資限額,此時500萬美元的投註差額可能已經不能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企業在10年期間已舉借中長期外債的,不能再通過舉借外債的方式繼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因此,靜態的“賭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2)“賭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匯局對外債規模的監管。2003年6月5438+10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押匯差”管理(即企業借入中長期外債累計金額與境外機構擔保項目短期外債余額和貸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差),也體現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借款規模的總量控制與境內企業自主借款相結合。但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由外經貿部門審批確定,且只要企業舉借的外債在此範圍內,外匯局就需要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規模實際上是由外貿審批部門間接決定的,而外匯局在控制外債規模上處於被動地位。
(3)“賭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抑制短期貸款和長期使用外債的現象。由於在控制指標的設置中簡單地加入了流量指標(中長期債務的金額)和存量指標(短期債務的余額)進行考核,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選擇壹年以內的短期外債,利用債權人通常是外國投資者、目前短期外債延期次數沒有限制的漏洞,將壹筆短期外債變成中長期外債使用,造成短期外債實際長期使用,甚至逾期還款基於現行的“押匯差”管理政策,對於逾期短期外債是視為中長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並無明文規定,外匯局在監管上無章可循。
(4)“賭差”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弱化”。按照OECD的標準,權益資本(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借貸資本)的比例應為1: 1。當權益資本小於債務資本時,就是資本弱化。按照我國現行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越高,註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越小,可以舉借的外債就越多。如果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則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為1: 2。因此,為了降低權益資本在經營中的風險,企業傾向於借入更多的債務資本以獲得更大的財務杠桿效應,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也成為企業避稅的重要手段。
(5)“賭差”的管理模式容易催生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出現。現行“押匯差”管理政策對外資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作了特別規定,而外資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中外投資比例如何,均可在100%的押匯差範圍內舉借外債。為了享受上述政策優勢,壹些中資企業想方設法轉為外資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在中國進行再投資。這壹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虛假繁榮,另壹方面也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和資本外逃,不利於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
(6)“賭差”的管理模式難以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賭差”管理模式下,企業外債額度的核定標準未能充分考慮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管理中難以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1.3外債結算
(1)外債的結算會對國內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實施產生壹定的影響。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壹系列宏觀調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經濟過熱和銀行信貸規模過快增長的勢頭。國內銀行普遍壓縮信貸規模後,壹些負債經營高、資金需求大的企業資金鏈緊張,轉向境外股東和金融機構尋求支持,借入大量外債並用於結匯,明顯加劇了基礎貨幣投放,進而影響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
(2)外債結算資金真實性難以核實,可能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渠道。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債結算中實行“支付結算制”管理。20萬美元以上的外債結匯需要支付指令,20萬美元以下的小額結匯只需要企業在辦理下次結匯時提供上壹次結匯資金使用明細清單。而外匯局難以判斷企業提供的結匯申請材料和憑證的真實性,只能審核其表面的壹致性和合規性,其交易的真實性無法檢測和監管,這也增加了對境外熱錢以外債結匯資金形式流入的監管難度。
2政策建議
2.1超國民待遇
(1)外商投資企業內外債統壹管理。將外商投資企業的本幣債務納入“賭差”限額控制,減少其外債規模,實現內外債統壹管理;對隨意登記外債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限制,包括時間限制和經濟限制。可以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後未按期提款導致外債登記無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辦理外債登記,在原外債到期(含展期)前不得舉借新外債;外債登記管理的相關審核規則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外債登記的,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首次提款日起3個月內未提取的,外債登記自動失效。
(二)實施外債管理壹體化。對於企業的對外借款需求,中外資企業不再區別對待。而是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現實需求的企業到國際金融市場融資。對投資過熱的行業,要限制或禁止其舉借外債,在控制外債數量的同時,有效提高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2.2外債管理模式
(1)外債借款額度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比例核定。對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賭差”由外資股權比例控制,即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借款金額與外資比例相對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借款金額按以下模型確定:企業外債借款總額=企業註冊資本(或“賭差”)×外資比例×借款期限系數。對於環保或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較大的行業系數,同時可根據貸款期限給予不同的系數。外債貸款期限越長,系數越大。因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的同時,合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國內經濟轉型。此外,還應進壹步明確,註冊資本按時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資本未足額到位前,禁止舉借外債。
(2)實行外債余額管理。繼續保留“賭差”限額管理,但將中長期外債累計額度改為余額控制。外匯政策應根據余額統壹測算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規模,無論是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壹方面可以改善短期外債比例過高的現狀,另壹方面也可以配合按註冊資本比例審批企業外債貸款額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債存款準備金制度。根據銀行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企業舉借的外債按貸款額的20%規定為無息存款準備金,可根據企業外債規模進行調整,增加投機資本流入成本,有效防範債務風險。當然,相關指標的選取和制度的制定必須統籌考慮,既要照顧正常的資金需求,又要防止套利資金進入,擾亂我國金融市場。
2.3外債的使用
(1)規範短期外債展期,嚴控短期貸款長期使用。控制短期外債展期期限,請參照《貸款通則》的規定,明確短期外債展期期限,規定每筆短期外債只能展期壹次,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65,438+0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按照中長期外債進行管理,防止企業通過連環展期借短用長。此外,應明確規定,實際使用年限超過1年且未展期的逾期外債也應視為中長期外債管理。
(二)合理引導外債流向,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結匯的監管。壹是完善“支付結算系統”,設立企業結匯專用賬戶。外債資金結匯後,直接劃入結匯專用賬戶,再根據企業支付指令劃入指定收款人賬戶;二是要求企業提供小額結匯後的詳細用途清單並提交相應的購銷憑證或發票,加強對小額結匯外債資金的監控;三是對外債結匯頻率和單位時間內外債結匯總量進行具體量化,防止外債結匯化整為零的現象;四是加強異常情況監管。有疑問的企業要及時跟蹤結匯使用情況,對利用關聯企業規避結匯真實使用的借款企業要嚴厲查處。
摘要:外債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壹種重要形式,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債管理中超國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後、規模增長過快等問題逐漸顯現。討論壹下。
關鍵詞:外企;外債管理模式;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