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民事法庭二級法官,擁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碩士學位。
民間借貸作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資金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在我國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深厚的歷史淵源。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壹步深化,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民間借貸領域出現了借款主體多元化、借貸關系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新情況,客觀上放大了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保護民間借貸的法律秩序。
65438+2002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並於當日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嚴格規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民間借貸的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放貸。”
2065438+200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確立了“兩線三區以24%和36%為基數”的規定。年利率低於24%的貸款利率受法律保護,超過24%但未超過36%的部分產生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已經支付,則不能退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屬於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已經支付,也應該返還。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人民銀行逐步放開金融機構利率決策權,取消公布基準利率。2009年8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改革和完善貸款市場LPR形成機制。
2020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訂,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LPR)的四倍為基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兩線三區以24%和36%為基準”的規定。目前,壹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利率已調整為3.8%,其中65,438+05.2%為四次,明顯低於之前的24%和36%。
65438+2020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民法典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遵循4倍LPR4的利率上限。
103010(九人紀要)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借款人資格的法人從事民間借貸,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的,依法應當認定民間借貸無效。同壹出借人在壹定時間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壹般應當認定為職業出借人。
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不同於自然人之間以其合法收入進行的偶然放貸行為。其特點是商業性和營利性,即以民間借貸為業,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借貸行為具有規律性和重復性,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盈利。
2019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自2019年6月至201年10月,向不特定人發放貸款兩年內超過10次,利率超過年利率36%。
反腐敗委員會
在民事案件中,專業貸款人得到認可。只要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重復性和規律性,出借目的是盈利,年利率就不需要達到36%以上。同時,根據《九屆全國人大會議紀要》,民間借貸活躍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或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但不得寬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標準。
5438年6月+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即九人會議紀要和非法放貸司法解釋的延續。
在民間借貸中,除了高利貸和職業放貸人之外,還有壹種對社會危害更大、更容易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犯罪,那就是“套路貸”。所謂“套路貸”,顧名思義,通常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等各種合法幌子,采取“虛增債務”“惡意違約”等方式。
“偽造證據”“收取高額費用”等知識型犯罪手段誘導被害人陷入“借款”陷阱,並以各種非法手段或虛假訴訟索要債務,非法侵占被害人合法財產,甚至導致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還債等嚴重後果。
其犯罪特征如下。
(壹)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分子通常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但實際上他們沒有金融資質,然後以自己的名義安排與受害人簽訂貸款合同,制造個人民間借貸的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義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增貸款合同”“陰陽合同”和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
(2)在河岸留下流水痕跡
將虛增的貸款金額轉入借款人賬戶後,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壹致”的證據,但要求借款人到櫃臺取現,只保留實際貸款金額。有的故意讓受害人帶著現金拍照。
③單方面任意認定違約
為達到非法占有虛增資金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以拒接電話、“消失”等方式,使受害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還款而不得不“毀約”。
四、惡意提高貸款額度
當受害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犯罪分子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假貸款合同”以“結清賬款”。
硬債務和軟債務
犯罪分子通過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索要債務,或提起虛假訴訟,企圖通過法院的成功判決奪取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
1.不同的目的
“套路貸”的“借”只是犯罪分子侵吞被害人財物的壹種手段。因此,套路貸是其以借款為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事實。高利貸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並根據合同返還本金,以獲取高額利息。
2.膨脹貸款的方式是不同的。
套路貸中的“虛增貸款金額”通常以擔保的形式出現,受害人通常被告知如果正常償還貸款,則無需歸還虛增的金額;高利貸通常通過預扣利息的方式增加貸款本金,但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本金以外的高額利息需要歸還。
3.對違約的不同態度
犯罪分子為了非法占有受害人虛增的錢款,往往拒接電話或“消失”,使受害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不得不“毀約”;高利貸的出借人希望借款人盡快償還本金和利息。
4.不同的法律後果
套路貸本質上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借貸雙方的意思自治,借貸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高利貸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065438+2009年7月23日,《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糾集、指使、雇傭他人以騷擾、糾纏、喧嘩、聚眾造勢等方式討債的。,單獨不構成犯罪,但如果非法放貸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壹)》獨立規定了壹個在當時尚不構成犯罪的討債罪:“討債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因此,當非法欠債時,如高利貸、職業借貸、賭債等。,不構成犯罪,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軟暴力”手段收集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本罪與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聲明|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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