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抵銷權行使後,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為債的絕對消滅,故抵銷權行使後不得撤回;,第二,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符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第三,抵銷生效時,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抵銷權發生後的互生利息,統歸消滅;抵銷後的遲延給付責任,歸於消滅,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也得以免除。,知識延伸:債務法定抵銷的依據,抵銷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之壹,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作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從民法典上述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抵銷可分為兩種,即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壹)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戶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註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戶存款,保證人帳戶有存款的,可采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壹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範圍內行使,不得委托發放行以外的同壹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二)關於已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當事人壹方可否主張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觀點不壹,有些法院認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張,對此,我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並不構成法定抵消的要件,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的壹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抵銷自抵銷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效力。,(三)《民法典》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壹)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抵銷的目的是消滅對方的債權,但對方的債權不會無原因的消滅。債務人消滅對方債權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償、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實的客觀給付不能等。而抵銷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對對方的債權相抵的方式實現的。因此,雙方之間互相享有債權債務關系,為抵銷行使的前提條件。當然,主動債權如系受轉讓而來,理應屬於可用於抵銷的債權。,(二)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履行期主動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並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債務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用於抵銷,如賭債等。至於被動債權是否已到達履行期則在所不問,與未至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銷可視為主動債權人已放棄履行期利益,是對自己權利的拋棄。如主動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亦屬於可抵銷的範圍,因為主動債權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對方取得了抗辯權。,(三)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壹般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可以抵銷。而特定物不適宜抵銷。但如果以品質較高的標的物抵銷品質較低的標的物,對於被告債權人來說,其權利並未受到影響,應當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四)被動債權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有壹部分被動債權屬於不可抵銷的範圍。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抵銷,比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債權。因侵權形成的債權不得抵銷,如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