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申請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戶籍所在地的區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或單位)代理;
2.復習。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重點審核申請材料、人員身份、首次就業和3個月以上穩定就業情況。對於不能提供單位發放工資的銀行收據,只能提供工資單花名冊的申請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核實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記錄,經查詢仍不確定的,不予補貼。審核結果應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核意見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3.認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署符合規定的審批意見後,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賬戶;
4.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辦結;
5.信息錄入。將申請人的補貼信息輸入數據比對系統。如果能錄入V2.0系統,就錄入系統。不能錄入V2.0系統的,由經辦機構將享受對象名單匯總到市就業局,審核時進行數據比對和查重。
大學生就業補貼政策如下:
1,壹次性求職補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就業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大學及各類非學歷教育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特困人員可申請壹次性求職補貼。壹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1,000元,每人可享受壹次,多條件畢業生不累計發放;
2.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培訓、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培訓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行動等。,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特殊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下同),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3、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畢業前壹年7月1日至畢業當年2月1日期間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證書,不含培訓證書)的高校畢業生和職業院校學生,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家庭服務企業,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5.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益性崗位招用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單位(企業),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本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實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後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後2年內國家級貧困縣和老工業基地未就業中職畢業生、16-24周歲登記失業青年;
7.創業培訓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在校生、參加創業培訓並經培訓取得創業培訓證書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經營者,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
8.壹次性創業補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並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在校學生和畢業後5年內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人高校畢業證備案發放時間至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時間不超過5年)並已領取就業創業證的,可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
綜上所述,高新區、保稅區所屬企業向園區管委會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程序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
《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的補貼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等支出。
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