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用目的、範圍及土地現狀
龍遊縣廟下鄉2022-01地塊因用地需要,需征用廟下鄉和毛連裏村集體土地。其中耕地公頃,林地公頃,其他農用地公頃,建設用地公頃,總征用面積* * *公頃。
二、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保障內容
(壹)征地面積的綜合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龍遊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遊縣征地區綜合價格補償辦法的通知》(龍2020號),按照征地區綜合價格標準進行補償,具體為:
龍遊縣劉春湖景區開發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順利推進劉春湖風景名勝區開發項目,根據《龍遊縣三區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龍發[2020]29號)文件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於劉春湖風景名勝區開發項目廟下巷2022-01地塊紅線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以及涉及的集體土地房屋、建築物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
二、實施單位
實施單位:龍遊縣廟下鎮人民政府
第三,區域識別
建築面積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或農民建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四證壹表”)為依據確定。
(壹)憑“四證壹表”或其他合法證件之壹,按證(表)上面積確認合法主體住宅房屋面積。分別確認以下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附房處理:
1.根據農村房屋管理和控制的相關規定,40m2以內的附屬建築允許臨時拆除;
2.土地證或其他有效權屬證明材料明確界定為附屬建築物的;
3 .由原國土、規劃、城鎮等單位對房屋做出相應處理。
(3)原居住房屋經批準後變更但超過批準面積的,或原居住房屋未經批準進行修繕、裝修,符合壹戶壹宅條件的,按批準限額(按建築批準限額2013)執行,限額內房屋超過認證面積。
(四)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不符合上述認定條件的地面建築物或層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四、補償標準
(壹)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以下簡稱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合法主體住宅房屋的閣樓、架空層按新價補償。
(二)附屬建築物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三)按照本方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房屋未被處罰的,按成新價的80%給予補償。
(四)房屋裝飾、裝修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經評估後給予補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安置方法和地點
本項目的安置方式包括三種基本安置方式:城市安置、集鎮安置和搬遷安置。其中城市安置和集鎮安置以產權人為主,搬遷以建合格戶為主。不同類型的對象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相應的安置方式。對國有土地性質的房屋安置,允許各產權人對安置面積進行50%以內的貨幣補償(以公寓面積為準)。
城市安置房房源為非雲社區公寓(期房)和文成社區公寓(期房)。
集鎮安置房的房源為溪口鎮新溪社區公寓和翠竹社區公寓,廟下村奔富新村公寓。
市區安置房、集鎮安置房具體房源信息以實際公告為準。
搬遷安置是指根據《農村建房審批規定》對紅線範圍內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農民批準建房的安置方式。搬遷地點為廟下奔富新村組團和溪口農民組團。
六、產權戶的分類
選擇城鎮安置房和集鎮安置房,以產權人作為安置單位進行補償安置。
(1)物業業主。本方案所稱產權人,是指紅線範圍內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征收戶,納入本戶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與產權人壹同安置,分別確認以下情形:
1.同壹產權人通過繼承、贈與、購買等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確認為合法主體住宅的,產權合並為壹個產權人確認;同壹產權人擁有多套合法集體土地房屋的,合並為壹套產權人確認,其他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隨產權人安置。
2.產權證、土地證載明或者依法繼承,但因歷史原因未分別辦理證件的,屬於同壹產權人的,應當確認為壹個產權人。
3.同壹行政村紅線內外均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產權合並後,應按壹個產權人安置。也可以保留紅線外合法宅基地房屋,紅線內房屋按重置價格的2倍給予貨幣補償(不享受評估重置價格)。
(2)產權人的分類。財產所有者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類是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符合父母隨子女建房條件的本村農民。
第二類是父母及其農業子女均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和農民。
第三類是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父母和村內農業子女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按第壹類產權戶確認。
七、安置人口核定
本文中的核定安置人口是指選擇市區安置房和集鎮安置房的人口核定方法。搬遷安置人口按住房政策的有關規定核定。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但不具備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可計入安置人口計算:
1.原戶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員:
1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三期以下士官(不含三期士官);
2 .大中專學生(含研究生);
正在服刑的3人。
2.女婿已收養女婿且戶口遷入本村(女婿戶口為純女戶,只允許壹個女兒收養女婿戶口,女婿戶口現已遷入本村);
3.世居人(指出生地和原戶籍在本村,現戶籍在龍遊縣,長期居住在本村的人)登記為本村商人,土地被征用的人;
4.在本村長期居住的政策性轉戶人員(主要指享受轉戶非本村政策前為本村農民的以下人員:知青或幹部轉崗並隨遷的人員,以本村農民身份轉崗的人員,轉戶非本村的人員,隨軍轉戶非本村的人員等。).產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至少有壹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納入安置人口計算。
5.本村農民與居民結婚,戶口未遷出的,可計入安置人口計算。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可納入安置人口計算;
6.嫁入WTO在本村居住的其他村農民,其投資戶口轉為非人員,戶口屬於不能遷入者和農業戶口未成年子女的,可納入安置人口計算;
7.村內戶口轉為非人員的,村內戶口轉為非人員,戶口轉為非配偶的,可將配偶及其子女計入安置人口;
8.本村農業人口,結婚招商戶口,征地非配偶,戶口在龍遊縣的,其配偶、子女可計入安置人口;本村農業人口與其他非農業配偶結婚,現配偶戶籍在龍遊縣的,其配偶可納入安置;
9.已遷回紅線內的離婚婦女(含戶籍未遷出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本人及未成年隨行子女可納入安置人口:
1離婚未從男方取得宅基地房屋(以判決書、調解書、生效離婚協議書中房產分割內容為準);
2現戶籍所在地產權人無異議,同意隨其安置(以書面為準);
離婚兩年或壹方再婚。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計入安置人口計算:
1.外國人在村裏懸掛或倚靠;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原國有企業改制前的離退休人員;
3.在國家和集體企業工作過,享受過實物房改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出租除外)的政策性人員;
4 .已享受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產權安置、貨幣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5.這個村的農業人口與其他村的農業人口通婚;
6.住在村裏的人投資戶口轉非洲,征地轉非人員,嫁給其他村的農民;
7.行政村外有獨立產權的房屋所有人,或申請建房時在建房審批表上登記的戶主,不在安置之列。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夫妻雙方至少有壹方為本村農業人口的,可增加壹個安置人口(不得重復享受):
1.已婚或丈夫(戶口已遷入)只有壹個孩子,或無子女的家庭(增加以最後壹代為準);
2.年滿22歲的未婚農業人口男性;
3.純女兒戶中只有壹個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女兒(農業人口),其他女兒未納入項目安置或在本村無獨立宅基地房屋的;
4 .產權人子女不計入安置人口,其子女在行政村無獨立產權宅基地房屋。
(四)父母經批準為安置人口,房產已安置在子女名下或其他原因無房產的,計入子女戶計算人口。
(五)安置人口納入或增加人員,需收集戶口性質、獨生子女、服務情況、《再生育》證明、房改情況等有效材料。
(六)批準安置人口的截止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公告日期後,出生死亡安置人口不變。
(7)公告日前,夫妻雙方已離婚滿2年,且至少有壹方再婚。以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的合法財產分割內容為準,按下列規定安置其財產權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原產權人安置:
1.結婚前夫妻雙方都是村裏的農業工人,離婚後還是村裏的農業工人,納入了安置人口。根據房屋登記人,壹方為壹級產權人,另壹方確認為二級產權人;
2.嫁給壹個外地村的農業工人或者和他的丈夫離婚。離婚後,雙方仍是本村農業工人,納入安置人口。來自村裏的原農業工人由壹級產權人確認,另壹方由二級產權人確認;
3.離婚後,壹方為本村農業勞動者並納入安置人口,另壹方為非農業的,分別認定為第壹、三類財產所有人。
八。安置區
(壹)第壹類產權戶安置區
按核定人口分為小戶(1-2)、中戶(3-4)、大戶(5-6),不同的戶對應不同的安置區。
1.非雲社區和文成社區公寓。安置面積小戶100m2,中戶130m2,大戶160m2。
2.新西社區和盆福新村公寓。安置面積為小戶200m2,中戶260m2,大戶320m2。
3.竹子社區排。壹個產權人只能選擇1套聯排別墅。
小戶享受160㎡,大中戶享受220㎡安置價,超出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允許大戶在選擇聯排別墅後,選擇安置面積80㎡的新西小區或盆福小區公寓。
(二)二等產權人安置區
1.非雲社區和文成社區公寓。安置面積按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除以系數2,采用封頂與托換相結合的原則確認。安置面積最大不超過100m2/戶,戶均不足60m2的按60m2/戶安置。
2.新西社區和盆福新村公寓。安置面積在與原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等值的基礎上,按照封頂保底的原則確定。最高不超過200m2/戶;戶均小於100㎡的,按100㎡/戶墊底,戶均小於65㎡的,按65㎡/人墊底(視安置房類型而定)。
3.竹子社區排。原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為100㎡或合法建築面積為160㎡的,允許選擇1套聯排別墅,選擇聯排別墅後不得選擇公寓。
(3)第三類業主安置區
1.非雲社區和文成社區公寓。安置面積按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建築面積除以2的系數,按封頂托底的原則確定,最高不超過100m2/戶;壹般戶不足60㎡的,按60㎡/戶安置。
2.新西社區和盆福新村公寓。安置面積按與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等值確定,最高不超過200m2/戶。壹般戶不足60㎡的,按60㎡/戶安置。
(4)同壹產權人可在安置區內按照(1:2)的比例選擇城市公寓和集鎮公寓(含新西社區和盆福新村公寓)進行組合選房。
九、優惠價格區和購買區
選擇公寓安置的,允許每個產權人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享受10㎡的優惠價面積,優惠價面積只能用於同壹小區選房;允許每個產權人根據戶型以市場評估價購買30㎡以下的面積。
X.結算價格
(壹)安置面積相當於原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基價結合樓面差價結算。新西小區、盆福新村公寓優先結算基本價面積,其余安置面積按保底價結合樓面差價結算。
非雲小區、文成小區公寓:安置價格2480元/m2(不考慮基價、保底),優惠價3600元/m2,車位30000元/輛。
新西小區、盆福新村公寓:基礎價1.200元/m2,保底價2000元/m2,優惠價3600元/m2,車位30000元/臺,儲物間按960元/m2計算。
翠竹住宅小區排:小戶160㎡、大戶220㎡以內面積按基價和保底結算,基價1480元/平方米,保底2280元/平方米,超出面積按市場評估價結算。車庫和庫房按1200元/平方米計算。
(二)第三類產權人選擇城市安置房的,安置面積與原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等值部分按2480元/平方米的樓面差價結算,除等值部分外的其他安置面積按優惠價格結合樓面差價結算。選擇集鎮安置房的,相當面積部分按基本價格結合樓層差價結算;除等值面積外,其他安置面積按優惠價格結合樓面差價結算。
(3)原合法住宅主體房屋建築面積超過集鎮公寓安置面積的(即小戶200㎡、中戶260㎡、大戶320㎡),超出部分按重置價格1倍補償。
(四)集鎮安置房的選擇,貨幣安置價格以剩余集鎮公寓安置面積為基準,基價面積3000元/平方米,保價面積2200元/平方米;如果選擇城市安置房,貨幣安置價格為6000元/平方米,基於其余城市地區的安置面積。
(五)選擇配有電梯的安置房,電梯井面積扣除結算後,分攤面積登記到分戶產權面積。結算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六)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期滿後上市交易的,按市場評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並按規定收取房地產交易相關稅費;集鎮公寓安置房壹年內不得上市,城鎮安置房十年內不得上市。掛牌期滿,視同二手房交易,按規定收取相關交易稅費。
XI。補貼和激勵措施
(壹)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搬遷補助費以產權人為單位,按產權人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次計算,不足1000元/戶次的,按1000元/戶次計算。從被征收房屋到周轉房、從周轉房到安置房,搬遷補助費分兩次計算。非安置對象(紅線內外均有合法主體住宅房屋,紅線外合法主體房屋選擇保留),搬遷補助費按1倍計算。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產權人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月10元/平方米。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從房屋騰空之月起至安置後六個月內按月發放。房屋空置當月起滿36個月未安置的,從逾期當月起加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搬遷安置的,自騰空之月起至批準建房後18個月(含裝修期)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非安置對象的,壹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個人住房獎勵
1.按時簽名獎。在規定時間內(分三個時間段,以公告為準)完成簽約的,按原合法主體住宅建築面積分別給予150元/m2、120元/m2、100元/m2獎勵。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者不享受獎勵。
2.按時清空獎品。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分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