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經濟學家針對發展中國家金融發展滯後而提出的金融改革理論越來越受到重視。在這壹理論的指導下,許多發展中國家相繼改革和深化了金融體系。亞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改革雖然起步較晚,但由於各國采取了相對安全務實的方式,取得了很大成效,呈現出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相互促進的良好勢頭。本文將對亞洲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作壹簡要分析。
壹,亞洲發展中國家原有金融體系的特點
二戰後,亞洲發展中國家紛紛把發展生產、實現工業化作為經濟發展戰略的首要任務。亞洲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和許多其他發展中國家壹樣,也遇到國內資金短缺和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當時,許多國家仍然對外國金融機構持有偏見,認為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銀行體系無法服務於本國的經濟發展。其他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堅信市場機制的作用極其有限,不可能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分配所需資金。只有依靠政府的作用,有限的資金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所以各國原有的金融體系是建立在落後生產力基礎上的政府主導的金融體系,國有金融機構占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各國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特點:
1.金融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微不足道,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經濟貨幣化程度低。所謂經濟貨幣化,是指壹定時期內貨幣交易總額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重,代表了壹個國家貨幣制度的發達程度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長期以來,大多數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貨幣化程度壹直處於較低水平。比如1970,M z(現金十種貨幣,活期存款十種貨幣)占GNP的比例,馬來西亞為33%,菲律賓為21.2%,泰國為30.6%,印度尼西亞為9.9%。二是金融資產占GDP的比重不高。上世紀80年代初,金融機構資產(不含央行資產)占GDP的比例,印尼為0.3%(1982),泰國為0.48%(1980),印度為0.39%(1981)。這壹比例遠低於發達國家。
2.金融工具種類單調,缺乏競爭機制。在亞洲許多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處於絕對主導地位,非銀行金融機構處於附屬地位,各種證券市場處於初級或不發達階段,外國金融機構很難進入本國市場。比如1977,幾個東盟國家中,最大的四家商業銀行占了全部國內儲蓄的73%。1%,馬來西亞50.3%,菲律賓39.8%,泰國64.6%,新加坡20.6%。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無法在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中發揮調動國內儲蓄資金用於經濟發展需要的作用。
3.在金融體系的運行中,國家幹預過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國家直接控制了大量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上世紀70年代初,孟加拉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和斯裏蘭卡的部分或全部金融資產為國有。第二,利率匯率被嚴格控制。最高存貸款利率由各國金融當局硬性規定,使得利率不能真實反映資金供求關系,實際利率(即名義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往往為負。盯住世界主要貨幣的固定匯率制度是許多國家采取的貨幣政策,其匯率的波動範圍被限制在很小的範圍內。第三,銀行貸款方向受到約束,銀行必須將壹定比例的貸款投向國家指定的部門。在印度,政府規定的貸款項目通常占貸款總額的50%以上。
應該看到,亞洲發展中國家的這種政府主導的金融體系,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國民經濟起步階段,對擴大國內資本積累,籌集有限資金投資於國家重點產業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國家金融機構占據壟斷地位的金融體制的負面效應越來越明顯。它缺乏競爭和效率,以至於銀行的放貸行為受國家政策和行政命令的影響和支配,不能有效反映市場供求關系,造成價格扭曲、資源配置不合理、金融市場抑制等問題。
第二,金融抑制對宏觀經濟發展的影響
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國家對金融體系的過度幹預造成了亞洲發展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