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是指學生因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違反法律法規而給予的處分,通常為期半年。其嚴重程度僅次於“開除學籍”,並將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學生可以在拘留期限到期前寫申請取消拘留,申請被取消。學校將根據學生的日常表現做出取消或開除學生的決定(義務教育除外)。
留校察看是壹種教育處罰。留校察看是壹種“未決”狀態,這種刑罰有“留校”和“留校察看”兩部分。留在學校意味著妳目前的學業可以正常進行而不受影響。重要的是觀察到有兩種結果。如果妳在試用期內表現良好,妳將在試用期滿時被取消資格。如果妳在試用期表現不佳,妳將被學校開除。
具體規定如下:
1.壹般給予學生處分的期限為6-12個月。壹般給予學生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或留校觀察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將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
2.學生違紀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違紀者或者其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壹,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壹的,給予嚴重警告並遵守下列處分:
1,竊竊私語;
2.互相交換信號或手勢;
3.偷看他人試卷或默許他人偷看自己的試卷;
4.抽取試卷、答題紙(包括答題紙、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試卷私自帶出考場的;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7.交卷後私自修改答題紙;
8.非現場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
9.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不構成作弊行為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體娛樂、科學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對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組織和參加校內學生組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涉及學校和學生權益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投訴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