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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兩項權利是什麽?

“兩權”是指農村承包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的財產權。

根據現行法律,農村“兩權”不能抵押。為了支持農村土地和金融創新,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和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和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留置、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性質不同,約定抵押權和質權,但留置權合法;

2、具體的實現方式不同,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實施抵押權和質權,而實施留置權則要經過壹定的程序。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清償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財產,並就處分所得的價值優先受償。

質權是指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依法處分標的物的權利,提供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債權人稱為質權人。

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壹般來說,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或權利;②本質不同。抵押人對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但質權不同。質權必須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舉個例子:比如A向銀行貸款,把自己的房產證抵押給銀行,但房子還是自己住,沒有交給銀行。

如果貸款無法償還,銀行有權出售房屋,並用出售的錢來抵消貸款。質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但質押必須轉移對質押物的占有,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例:甲向乙借款3000元,乙不放心,怕甲還不上,甲把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交給乙抵押。如果他到期不能還錢,他會把錢給b .抵押的東西給了別人,這是質押。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依約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比如A給B修鞋,B說沒錢,不給修鞋費。a可以留著鞋子,讓B先交錢再還鞋。這是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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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百三十六條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轉讓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用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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