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防止政策性收購資金流失,保證糧棉油政策性收購業務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指用於國家和地方專項儲備的糧食、棉花、油料的收購、儲備、調銷資金和國家定購糧食、棉花收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開支的直接用於糧棉油收購環節的價格補貼款、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是指承擔糧棉油收購、調撥、儲備等政策性業務的企業。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行是指代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貸款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各級財政部門、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第二章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的供應第六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由各級財政、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供應。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根據規定和預算,將國家儲備糧棉油補貼、地方儲備糧油補貼、定購糧價外補貼等糧棉油政策性補貼款足夠撥補到位,不得欠撥。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各項糧棉油撥補款要逐步通過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代理行開設財政撥補款專戶的辦法撥補到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第九條 財政部門不得截留上級財政部門撥補的糧棉油政策性補貼款。第十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會同財政和糧棉油業務主管部門提前測算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的需求,按收購進度和庫存值,分配和調度收購貸款規模和資金,保證收購資金的供應。第十壹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應當及時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財政部門提供糧棉油收購、調銷、庫存的數量、價格和總值以及銀行存、貸款等有關數據。第十二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必須及時歸位,用於糧棉油政策性收購。第三章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的管理第十三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會同財政部門管理。第十四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糧棉油政策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並對專戶資金實施監督。專戶要全額反映銀行貸款、企業調銷回籠款和財政撥補款的收支情況,各級財政糧棉油政策性撥補款、糧棉油調銷回籠款和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貸款應當及時進入專戶,專戶資金不得用於糧棉油收購及相關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原則上不得用銀行貸款墊付財政欠撥款。財政撥補款因周轉或政策性原因暫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墊付的,財政部門必須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予以墊付。第十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不得擠占挪用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用於發放其他貸款。第十七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只能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代理行壹家開立帳戶。因業務需要確需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開戶的,必須經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地分行審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第十八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任何銀行和金融機構不得受理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開戶。第十九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不得將糧棉油調銷回籠資金轉移到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第二十條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收購資金用於糧棉油政策性收購及其相關費用以外的支出。擠占挪用包括下列情形:
(壹)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購買土地、投資於房地產、購買汽車、建賓館酒店、建集貿市場、建辦公樓和職工宿舍、購置設備、修建車間等;
(二)用於附營業務。包括從事多種經營業務、附屬經濟實體占用、自辦廠礦、合資建廠、對外單位投資等;
(三)用於墊補企業自身虧損;
(四)用於長期墊付財政應撥、應補款;
(五)用於其他占用,包括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短期投資、職工個人借款、其他單位借款等。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壹條 財政部門違反第七條規定,沒有將糧棉油政策性補貼款撥補到位的,由上壹級財政部門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二條 已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代理行開設財政撥補款專戶的財政部門違反第八條規定,撥補資金沒有通過財政撥補款專戶下撥的,由上壹級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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