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身份證貸款構成侵犯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騙取貸款罪。
1.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3.根據刑法第175條規定的罪名之壹:
“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任何人。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妳的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如下:
1,其他到期還貸,未出現。
通常情況下,人們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用身份證借錢。貸款到期,銀行會上門,要求個人償還貸款金額。
2、欠債,打官司。
如果個人發現自己沒有拿到貸款,而是被貸款了,就會有債務。這個時候,他就會和銀行對簿公堂。
3.妳替別人還債,然後自己恢復。
通常情況下,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即使提起訴訟,也往往沒有勝訴的機會。最後官司往往輸了,身份證主人會替別人還債。如果不及時歸還,銀行會追債。
另外,如果別人用了妳的身份證後沒有按時還款,妳也會有信息汙點。下次想借錢的時候,銀行很容易不貸。
相關案例:
1,案例回放
2006年6月5438+00至2065年6月5438+010期間,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借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借款900000元,入賬1745000元。陳某騙取貸款後,用於開發步行街房地產和林場。
水電站和自來水經營權等投資項目。事發前,陳某與負責貸款的信貸員簽署了壹份貸款協議,並將他的資產證明交給了信貸員。案發後,公訴機關經審查,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
2.爭議焦點
本案中,陳某冒用他人名義發放貸款或擔保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行為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構成放貸罪,存在分歧。
3.判斷結果
信陽羅山縣認為,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借款84.5萬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萬元,騙取銀行貸款174.5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從現在找到的證據來看,陳某騙取貸款後,確實有開發步行街房地產、XX林場、XX鄉鎮水電站、自來水經營權等投資項目。事件發生前,陳某與負責貸款的官員簽署了壹份貸款協議。
並將其資產證明交付給信貸員,可以證明陳某確實有還款意願。綜上,認定陳某主觀上非法占有貸款的證據不足,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