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人借貸成本為3美分,換算成年利率為36%。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受法律保護,必須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為自然債務,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但是已經支付的不得要求返還。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者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經形成即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之間的合同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標的和借貸期限,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的內容是合法的,就受到法律的允許和保護。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條、收據、欠條等債務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壹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借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