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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怎麽調?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當年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率/相關負債資本比率)。其中,標準比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該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占關聯方全部利息的比例在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當扣除。該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相關債務資本比率的利息支出超過標準比率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資料,證明相關債務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發生的利息支出”的具體計算步驟可分為以下四步:

第壹步:計算暫不能扣除的關聯方貸款利息。

1.支付所有關聯方利息:60+140+150+400 = 750(萬元)。

2.關聯貸款總額為:1000+2000+3000+5000 = 11000(萬元)。

3.暫不能扣除的關聯貸款利息:750×[1-2÷(11000÷2000)]= 477.27(萬元)。根據財稅[2008]121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費用與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非金融企業為2: 1,本企業適用的標準比例為2。

第二步:在關聯方之間劃分關聯方暫不可抵扣的貸款利息。

1.支付給企業A的利息比例為:60 ÷ 750× 100% = 8%。

2.支付企業A利息時應分配的金額為:477.27× 8% = 38.18(萬元)。並計算出乙方、丙方、丁方應分配的利息金額分別為896,5438+065,438+0,000元、95.45萬元、254.53萬元。

第三步:根據關聯方之間的實際稅率和關聯貸款交易的獨立性,判斷上述臨時不可抵扣利息中的永久不可抵扣關聯貸款利息。

1.企業A的稅率與企業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產生的關聯方貸款永久不可抵扣利息。

2.企業B的稅率低於企業,貸款無法提供數據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分攤的關聯方的暫時性不可抵扣利息費用為89.110000元,為永久性不可抵扣利息費用。

3.C公司情況與b公司類似,C公司分攤的關聯方暫不可抵扣利息費用為95.45萬元,為永久不可抵扣利息費用。

4.企業D的稅率低於企業,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存在因超比例產生的關聯方貸款永久不可抵扣利息。

通過第三步,計算出永久不可抵扣關聯貸款利息為:89.11+95.45 = 184.56(萬元)。

第四步:調整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抵扣關聯方利息中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剔除這部分永久性不可抵扣關聯方利息。

1.向企業A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由於貸款利率等於銀行貸款利率,可以全部扣除。

2.向企業B借款產生的關聯方貸款利息為654.38+0.4萬元。除去第三步分攤的896.5438+0.1萬元的永久不可抵扣利息費用後,剩余金額為50890萬元(1.40-89.1.065438),因為貸款利率為7。

3.向企業C借款產生的關聯方貸款利息為654.38+0.50萬元,扣除第三步分攤的永久不可抵扣利息費用9.545億元後,剩余金額為5.455億元(654.38+0.50-95.45),由於貸款利率比銀行利率低5%,無需增加。

4.企業d借款產生的關聯貸款利息不存在永久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全部關聯貸款利息400萬元,貸款利率8%超過銀行貸款利率6%,需增加金額654.38+0萬元[400 ÷ 8 %× (8%-6%)]。

通過第四步,關聯方貸款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計算納稅,企業必須增加1072700元(7.27+100)。

綜上所述,通過第三步和第四步的計算,企業* * *產生永久不可抵扣的關聯方貸款利息2965438元+0.83萬元(184.56+107.27)。

這樣,企業在2008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應該在費用和資本化之間分攤上述不可抵扣的關聯方利益。

1.不可抵扣費用金額為291.83×300÷750 = 116.73(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65438號+001)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補充通知》(國發[2008]65438號+0081)的規定,可知利息費用賬戶金額為300萬元。

2.資本化不可抵扣金額為291.83-116.73 = 175.10(萬元)。企業已在備查簿中登記此金額,在建工程計稅依據(利息支出)為450-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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