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實際投入的項目資金不足40%,即20萬美元,無法產生足夠的就業崗位。EB5投資者的500,000美元投資由項目各方、中介機構、開發商和其他各方分攤,具體如下:
長度項目方收取的費用:項目方將扣除65,438+00%至65,438+02%的管理費,即5萬美元至6萬美元(從50萬美元中扣除)。規定寫在私募合同裏。該費用不包括投資者支付的額外的45,000美元項目建立費。
2.中介傭金:項目方支付5美元至654.38億美元+的中介傭金(從50萬美元中扣除)。比如被聯邦政府起訴的芝加哥會議中心,就支付了654.38+萬美元的代理費。不包括投資人支付的人民幣5-8萬元的中介費。
3.合作夥伴公司運營費用:項目合作夥伴管理費、資金監管賬戶費、會計師費、公司業務律師費、項目人員費用、廣告費等壹系列運營費用,從5美元到654.38+萬美元不等(從50萬美元中扣除)。
4.開發商利潤:超過654.38+百萬美元(從50萬美元中扣除)。按照虛高的成本比例,開發商的口碑是不壹樣的。
5.貸款費用:如果是貸款、借款或債券項目,區域中心應向開發商和其他項目參與者收取7%至65,438+00%的貸款費用,即3.5美元至5萬美元(從50萬美元中扣除)。
總結:每個EB5投資者在項目中實際投資不到40%。這只是壹項公開的、可計算的費用。相當壹部分未知成本無法計算。即使按照美國“低收入群體”的標準,10個工作崗位帶來的人力成本也高達30-50萬美元/年。EB5項目投資人的人力成本是壹種“硬成本”,這是聯邦政府對所有EB5項目的強制性要求,按照這個成本至少要持續兩年。導致項目投入的資金無法產生足夠的就業崗位,也無法通過移民局對綠卡的審查。當然,除了EB-5投資人,所有參與者都有錢賺,各方都會積極響應。即使項目失敗,移民局明文列出EB-5投資者風險自擔。
二。綠卡拒絕和驅逐程序
根據1990到2013的聯邦統計,通過EB-5美國投資移民獲得永久綠卡I-829的成功率不到4.8%,即1/21。美國國會和移民局既想展示政績,增加就業崗位,又想避免低價倒賣綠卡在美國引起公憤的嫌疑。因此,根據審批程序,只要EB5投資者向美國項目方賬戶匯款50萬美元,移民局就會根據程序自動簽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臨時綠卡(I-526)。但在審批官方綠卡(I-829)時,極其嚴格,通常會被拒。因此,自2003年以來,除了中國大陸,沒有壹個歐洲和其他國家的人參與eb5美國投資移民項目。根據美國現行移民法,EB-5申請人的臨時綠卡(I-526)或正式綠卡(I-829)壹旦被拒,以後連美國旅遊簽證都拿不到。更嚴重的是,壹旦有被美國驅逐出境的記錄,歐洲和其他國家的移民申請都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