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應提供原始申請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壹致。
第十條申請處分共有不動產的登記,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共有人按份轉讓其房地產份額時,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申請登記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合法所有的不動產,應當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相關監護關系等材料;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與監護有關的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書、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代理人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動產處分登記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證或者公證。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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