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還在按揭的分配方式是由其中壹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那麽另外壹方是需要對房款部分來進行現金方面的補償給對方,如果還在還貸的話,那麽後續的還款的責任的話,也是歸於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這壹方,具體的分割的話大致還是平均分配。對於這種情形的房產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相關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按揭房屬於支付首付款的登記壹方,需要補償婚後壹起還貸的另壹方,這對另壹方是壹種保護補償措施。如,對雙方婚後***同還貸部分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合理補償,壹般都是向專業的評估機構申請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然後再確定補償的具體數額。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雖然保護了雙方的利益,維護了公平,但是還是會讓夫妻雙方陷入不滿。未得到房子的另壹方更是心有不甘。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同還貸的另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協商道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變更房產登記,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