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有關夫妻***同債務的規定,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該筆債務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雖然對內可以約定為男方個人債務,但是對外仍然要由男女雙方***同承擔。如果男女離婚的,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外以自己名義貸款的壹方仍承擔該筆債務,就夫妻***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可以主張由另壹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即使約定為男方個人債務,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對外仍有承擔債務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就夫妻***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壹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