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提取範圍的,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1,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
2、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外購買住房的;
3.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
4.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的;
5.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6.退休了;
7.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出國定居應征入伍的;
9.繳納物業費;
10,法院強制扣款。
提取模式
根據妳對應的業務,使用的證明材料是不壹樣的。
以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提取方式為例,如下:
1,應用條件
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的申請人及其配偶,需通過公租房和廉租房管理部門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交租住信息備案,信息無誤後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2.可提取的人
員工及其配偶。
3.撤回線
公租房租賃期內可以申請退租。當期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公共租賃住房發票總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租金總額。
4、所需信息
本人有效身份證;本人存入銀行儲蓄卡或存折;提取證書;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公租房和廉租房發票。
後續到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辦理提取,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本人銀行儲蓄卡或存折、提取證明。
後續也可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