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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1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007號)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市)區政府為實現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並儲存起來供土地供應的行為。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征地轉用的審批、權證的發放和登記等相關工作;縣(市)區政府負責征收和批準改裝件,並組織實施征地拆遷。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公司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簽訂委托合同,並根據合同支付管理費。第五條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收儲、統壹安排、統壹供應和統壹管理,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除國家、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用地外,未經儲備的土地不得供應。第六條建立信息共享系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牽頭,國土部門、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換土地儲備供應數量、資金收支和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等相關信息。第七條建立土地儲備支出審核和撥付制度。土地儲備機構和受托土地儲備公司嚴格控制土地儲備支出,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土地儲備支出;財務部或審計部應組織相關評審。第二章土地儲備機構及其管理職責第八條市政府確定的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制定全市土地利用、儲備、整理和供應的規劃和計劃。主要負責實施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和呈貢縣(以下簡稱“四區壹縣”)及市政府確定的周邊縣(市)重點項目及配套用地的儲備工作。

經市政府批準,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遊度假區可以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在各自區域內行使土地儲備職責,並接受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統籌管理。

除4個區、1個縣和3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外,其他縣(市)均設立了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屬地管轄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並接受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統籌管理。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土地收儲、整理和供應的規劃、計劃管理和信息管理。市和縣(市)區兩級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簽訂聯合儲備協議,約定土地收儲、整理和收益分配,並在縣(市)區開展土地儲備。第九條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是市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研究制定土地儲備相關政策和制度,審議批準土地儲備範圍、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和土地儲備實施計劃,對土地儲備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部署。

市儲備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市儲備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的職責另行規定。第十條市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市儲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縣(市)區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和市級相關部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收集和研究土地市場趨勢和土地政策;定期總結分析全市土地儲備工作進展情況並向市儲備委員會報告;完成市收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章規劃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市場調控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優先儲備閑置、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的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和舊城改造項目周邊用地。第十二條土地儲備管理計劃。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由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城鄉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編制。

縣(市)區下壹年度的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經同級政府批準,並於每年9月30日前報送市土地儲備機構。市土地儲備機構牽頭,市財政、國土、規劃、發改、住建、交通等相關部門配合,統籌編制下壹年度全市土地儲備供應計劃,並於每年10和31前報送市財政局,同時抄送相關單位和縣(市)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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