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6)的有關規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貸款的攤余成本和資產負債表日的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
可以看出,標題中的第三條分錄應該是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後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和計量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而不是貸款減值轉回的會計處理。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差額貸記“貸款減值”科目。
因此,標題中的第四條分錄可能是收回減值貸款的會計分錄,完整分錄應為:
借:同業存款
借:貸款損失準備金
貸款:貸款受損
貸款:資產減值損失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企業(建造承包商)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按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完成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註意“合同完成”不是“減值轉回”。
關於補充問題。
所謂資產減值準備,就是企業賬面資產的折舊,資產的成本要減少。但為了保持資產的原賬面余額,減值並不直接沖減資產成本,而是設置“備抵賬戶”(即“資產減值準備”)來記錄減值。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通過資產賬面余額(非減值余額)減去相應的減值“備抵賬戶”余額,列示資產減值後的賬面價值。
至於貸款減值後的利息收入,由於減值貸款仍需計息,因此需要通過“恢復”減值準備來增加貸款的賬面價值,而不需要直接增加貸款的賬面余額。
至於原減值貸款賬面余額轉入“減值”明細科目,目的是合並減值貸款賬面余額,不再區分本金和利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