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會有貸款辦理條款的約定。約定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壹般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履行。
但如果貸款真的下不來了,只能退房或者全款,但大部分人可能會選擇退首付。但能否退還全部首付款,要看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不是看是否違約,還要看是否要分情況。
案例壹:是開發商的原因。
如果妳的房貸辦不下來的主要原因是開發商,比如開發商沒有拿到預售許可證,或者賣了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那麽妳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首付、首付和損失的利息,因為這屬於開發商違約在先,與妳無關。
情況二:自我原因
如果由於個人原因,如收入達不到月供的兩倍、征信不合格、貸款人年齡、房齡不符合貸款需求等,導致貸款無法獲批,則屬於購房者違約,只能承擔相應後果,還違約金。根據合同約定,違約金金額壹般不超過總房款的20%。
情況三: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既不是開發商的原因,也不是妳個人的原因,妳可以和開發商、賣家協商退房,要求他們返還首付款。如果協商不成,購房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也可以起訴並提供相應證據,要求退還首付款和定金。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