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1、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軍隊人員,在職期間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騰退軍產住房後,經批準可領取個人的全部住房公積金,並繼續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轉業、復員、離休、退休的人員,在騰退軍產住房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壹次性支付給個人;犧牲、病故人員,其配偶、子女騰退軍產住房後,由其所在單位將住房公積金余額壹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
2、參加軍隊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以及軍隊管理的退休幹部、士官,在購買住房時均可以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2)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的資金;(3)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協議或者相關證明文件;(4)提供符合協作銀行規定的貸款擔保;(5)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住房;(6)夫妻雙方均未申請過軍隊或者地方住房公積金貸款;(7)信用狀況良好;(8)軍隊及協作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9)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僅限壹方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