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物價飛漲促使國家金融監管日益嚴格,應對“熱錢”的手段層出不窮。金融環境的惡化直接影響到企業的運營資金。尚未完全恢復的市場給大多數企業帶來的經營利潤遠遠不能滿足經營需要,民間借貸風起雲湧。鑒於企業借款資金的來源多種多樣,許多財務主管在年終結算時都很頭疼。他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支付多少利息支出?中稅網專家在此為您答疑解惑:1。利息費用稅前列支的壹般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範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相關費用,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也對支出項目進行了劃分:“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可以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項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得出以下結論:(1)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謂合理支出,要註意兩點:1,要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即屬於固定資產建造等項目的利息支出應資本化,計入資產原值,但不計入財務費用。2.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財產,其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2)允許收取的金額計算方法如下: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準予稅前扣除;2、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只是標準利率,而所有商業銀行都有權根據客戶的風險進行浮動利率,壹般不超過30%。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掌握“同期同類型貸款利率”的應用,即按照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中約定的具體條款,獲取相同貸款類型、相同貸款期限的貸款利率,並進行計算,而不是使用壹年期流動資金的貸款利率。如果我們能夠獲得當地各大銀行內部文件對企業規模貸款條件的規定,我們可能會在企業所得稅前支付更多的利息,因為通常商業銀行對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會上升。如果企業恰好從金融企業借款,可以參考實際借款合同利率。(三)稅前費用的合法憑證稅法對稅前費用的合同依據沒有詳細規定。我們參考國稅發(2004)80號文發布的“取消企業貸款利息審批的後續管理”以及稅務機關目前的實際管理措施。建議企業保留以下商業文件備查:1、貸款合同或貸款協議2、簽訂貸款協議時的銀行貸款利息表或相關商業銀行的貸款政策文件3、貸款合同簽訂時貸款利率與壹般商業貸款利率比較的說明4、利息費用的支付記錄5、發票, 收款方的收據或其他說明文件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關聯方貸款利息支出的特別規定和納稅調整專章。 (1)在計算利息費用之前,我們必須明確哪些貸款應歸類為關聯方貸款,因此必須把握以下關於關聯方關系的規定:1。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共同持有企業50%以上股份;2.實質控制關系:居民企業,或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之間的持股比例不符合上述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企業具有實質控制。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第壹百零九條明確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在利益上有其他相關關系。(二)根據上述關聯方關系,我們可以分類計算:有投資關系的關聯方借款1,投資者出資不到位: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其到期資本的,企業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的實收資本。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必須註意投資不到位的事實,這意味著根據企業章程應支付的註冊資本不到位,而不是實收資本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異。目前《公司法》和《工商登記註冊條例》明確規定註冊資本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繳足。因此,當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存在差異時,應根據公司章程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差額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分期付款未到期部分,則不能視為出資不到位。只有在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繳納且出資人未按時繳納註冊資本的情況下,才屬於出資人出資不到位。投資者出資不到位時,企業對外借款相當於未繳註冊資本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具體計算方法如下:企業每壹計算期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本期貸款利息金額×本期未繳註冊資本÷企業壹年內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總額為當年每壹計算期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金額之和。2.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區別《企業所得稅》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明確規定:(1)債權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取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補償的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融資。企業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債權投資包括:(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二)由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債權投資,由關聯方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3)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其他具有重大負債的債權投資。(2)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投資者對企業的凈資產擁有所有權。同時,財稅【2008】121號文明確規定了扣除標準: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與關聯方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2: 1。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註意以下問題:1。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別計算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果不能單獨核算,只能按2:1計算。2.應保留相關證書。如果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借款協議的簽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關聯方的實際稅負相同,不存在利潤轉移和少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那麽可以扣除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3.在實際計算中,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的比例應根據每個股東進行計算,其中股權投資應以實收資本額為基礎,不應存在投資到位的情況。《無投資關系關聯方貸款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08】121號文件對無投資關系關聯方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列支沒有詳細規定。實務中,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分別計算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金額。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建議以企業實收資本為限計算。三。關於自然人借款的特別規定對於自然人借款,首先需要明確自然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屬於關聯方。如果是關聯方,則按關聯方借款利息費用的規定執行。如果是非關聯方借款,則按照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企業的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應按照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扣除。(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註意以下問題:1。必須與自然人簽訂合法的貸款協議;2、貸款必須真實,即必須有明確的資金流向;3、內部員工集資必須經過批準,至少要有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確保其合法性;4.利息支付應有明確的資金流向並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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