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救助基金申請表;
2.申請人通過單位工會或村委會向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
3、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申請進行討論,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符合條件者將根據實際情況初步確定救助金額;
4、基金管委會向民政部門提交臨時救助申請表;
5.等待通知。救助金下來後,帶上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救助金領取救助金。
如何檢查臨時救助資金發放結果
1.有關臨時救助資金的查詢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民政部門查詢;
2.低收入人員名單要公示,都是公開的,但不允許查詢他人是否低保戶;
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壹定現金補助,以保證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
申請救助的條件是什麽?
1.符合申請救助條件的各種措施,即對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並保證其最低生活水平;
2、向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救助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社會救助申請公示》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親自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
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
4、街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實後,作出是否批準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批準,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