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五條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並發給崗位證書和上崗證書。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人員的自律監管,建立信用檔案和風險預警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並按照核準的資質登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變相出租、掛靠、出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物業管理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專業機構承擔維修、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等專項服務。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電設施,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但是,本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不得委托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代表業主要求責任人賠償;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定期公布物業服務費和××部位、××設施、設備維修費用;
(三)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業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責任。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約定物業保管事項。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壹條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壹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業主委員會和服務企業的名稱;
(二)物業管理服務區域的範圍;
(三)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
(四)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壹般為3年。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項目時,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項目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部門的委托,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業設施進行維護,並代為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維修或者代收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服務質量的原則。
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物業企業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綜合物業管理服務和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和非住宅區的其他服務和物業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服務項目,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和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監審服務成本,兼顧業主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浮動幅度。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購房後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自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由業主繳納。
第四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商續約事宜。續簽後,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再續聘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下列交接事宜:
(1)結算後據實劃轉預收的物業服務費;
(二)移交全部財產資料和相關財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產;
(四)其他應當移交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物業完好、環境整潔、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的便利和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二)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前,應當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使用和維護物業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方法、要求、註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三)對物業管理服務區域進行全面巡視和檢查,定期維修和保養* * * *使用的部位、設施和設備;
(四)發現* * *部位、* *設施和設備損壞,立即采取保護措施進行維修;
(五)收到不良物業後,限期維修、保養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護、更新及其費用的記錄,妥善保管物業資料和相關財務賬冊;
(七)發現違反本辦法或管理規定的行為,立即勸阻和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統計表及其他相關統計數據。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九條實行新建住宅物業保修監管制度。保修資金的監管遵循統壹存放、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具體監管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五十條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後,物業的自用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養護;*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出現危及安全、影響容貌、侵害公眾利益或者影響其他正常使用的情況時,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設備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造成財產損失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第五十壹條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和公平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風、照明、道路、維修、裝修、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十二條業主使用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結構,損壞外觀和使用;
(二)不得侵占或者損壞* * *用零件、* *用設備或者便攜式* * *用設備、設施;
(三)不得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電力設備;
(四)不得違法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不得在公共* * *用地、走廊、樓梯、屋頂堆放雜物;
(六)不得堆放和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
(七)不得侵占綠地,破壞綠化設備;
(八)不得擺攤設點、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和隨意傾倒垃圾;
(九)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家禽和寵物;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十三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並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按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業主裝修過程中損壞樓梯、樓梯墻、踏步、欄桿等* * *部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根據預算,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預付樓道修復費,修復後根據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裝修進行監督,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合理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質和用途。確需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或者影響其他業主權益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書面同意,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備案。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行政法規辦理。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者占用物業的部位和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同意,與業主大會簽訂協議。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收取的相關收入,必須用於增加維護費和改善* * * *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確需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征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書面同意。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庫應當向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和使用人提供。停車位有條件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產權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側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機動車停車服務,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停車管理單位)提供。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繳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三)禁止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停車管理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國家交通設施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五十七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獨立物業單位的,應當為獨立物業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
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發布)。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及時調整和定期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新建住宅小區的維修資金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負責對未繳納部分的維修資金進行歸集、歸集、核實並進入專用賬戶。
業主未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物業的過戶和抵押登記手續。2008年2月1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並按幢建帳、專戶存儲、到戶核算、專款專用。
物業* * *有部分人為損壞,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金額超過首期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金額70%的,業主大會應當繼續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余額,物業臺賬中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應當隨物業同時轉讓。
業主裝修房屋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業主或者裝修企業約定裝修押金(保證金)、垃圾清運、裝修工人通行證押金(費)等費用的具體標準。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與裝修相關的費用。裝修完成後,驗收符合申報裝修方案且房屋結構未動的,退還押金。用結構的話,押金用來恢復結構,多退少補。業主拒不恢復的,物業服務企業將保證金用於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五十八條業主、使用人使用的綠地、停車庫、供電設施、給排水管道、化糞池、垃圾箱等公共設施設備,由相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其余部分在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責任,並為住戶服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道路養護由市道路養護部門負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收集,由市環衛管理部門轉運至指定的垃圾收集點進行處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樹木和其他綠化設施的維護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設施和維護,設施產權尚未移交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移交的由相關部門負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企業服務於每家每戶。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接受委托收取水費,但必須簽訂委托合同,由供水企業支付勞動報酬,不得轉嫁給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列入物業管理物業規劃紅線的區域,其劃分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不按時辦理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處。業主未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追償。
物業服務評價和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提供專業服務,不得出具內容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評價和監督報告。
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和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壹條當事人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中相關專業術語的含義:
(a) * *帶零件。指建築物的主要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外墻、大廳、樓梯間、走廊等。;
(2) * *設施。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使用人使用的無名道路、園林、綠地、停車場、供電設施、消防設施、垃圾箱、規定標誌、文化體育設施、郵政信箱、信息網絡系統、建築智能化系統等;
(3)用於* * *的設備。指建築物內由業主和使用人使用的給水管、排水管、落水管、照明燈、垃圾通道、排煙通道、水箱、水泵、供氣、供暖設備。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中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大會議事示範文本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示範文本,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五條商業、辦公、醫院、學校、工業、倉儲等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荊州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荊州市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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