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接到投訴
劉於2006-2008年向某信用社借款200萬元,2015被該信用社起訴。壹審判決信用社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駁回。
信用合作社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等待二審的時候...
再次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
某公安局經偵大隊找到劉,告知其涉嫌騙取貸款,對其刑事拘留。30天後,他請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不予逮捕,劉被取保候審。然而,在劉被拘留期間,他的妻子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將50萬元存入了公安局的賬戶。
收到二審法院的傳票。
二審庭審時,信用社出具了兩份新證據。壹份是上述公安局經偵大隊出具的證明,證明劉家繳納違法所得50萬元,已通過公安局涉案資金賬戶轉入該信用社。壹個是從對應的公安局賬戶轉到信用社賬戶的50萬元銀行流水。根據上述證據,中院認為,劉在二審期間已償還借款本息50萬元,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故判決支持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陸續收到法院的各種執行文書
判決生效後,劉的所有財產、賬戶、車輛均被法院凍結,陸續收到各法院的裁定書和通知書。劉的工作和生活幾乎停止了,成了老賴,動彈不得。
絕地反擊
壹審勝訴,二審期間無故被拘留,導致離奇敗訴。劉越想越生氣。本來他是正常貸款。他是怎麽變成犯罪的?而且因為公安局的介入,官司被翻盤了。莫名其妙之後,我們求教。經分析,我們認為公安局涉及經濟糾紛,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該行為違法,責令公安局退還違法所得50萬元及利息。根據行政訴訟結果,決定啟動與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的審判監督程序。
激烈的審判遊戲
和公安局打官司的難度可想而知。劉也擔心得罪當地公安局後難以立足,不敢出庭。針對公安局的答復,我所兩名律師辯稱:
1.這個案件是行政訴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公安機關的行為如何界定為刑事偵查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復,本案屬於行政訴訟。
2.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公安局的行為發生在民事二審期間。二審判決生效後,公安局出具的《證明》被生效判決確認為確鑿證據,劉的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劉在6個月內立即對本案提起訴訟,這6個月不應按照公安局內部立案時間計算。
3.公安局的行為是否違法?公安局將劉的50萬元交付給信用社,信用社利用行政職權為信用社收回債權,公安局當庭認可其按縣規定為銀行集中支付貸款。這種行為沒有得到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明顯違法。
4.50萬該不該還?劉涉嫌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已被撤銷,故該筆貸款系合法取得,相應的50萬元不屬於違法所得,應予返還。
案件結束
經過審判,這個案件的結論是極其明確的。為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公安局主動協調信用社與劉之間的糾紛,最終解決了他們之間的糾紛。因借款合同糾紛是本案的根本原因,行政訴訟在和解後失去意義,故劉在判決作出前申請撤訴。本案中的所有爭議都得到了圓滿解決。
律師提示
中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正在加快,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所有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不要害怕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侵犯。要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相反,違法信訪往往會錯過訴訟時效和取證的最佳時機,導致案件無法立案,得不到有效解決。
註意保留各種證據。雖然行政機關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但我們還是需要證明基本事實。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公安機關的行為如何界定為刑事偵查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復》(1999)規定:1。在起訴受理階段,在公安機關被指控行為的性質尚不確定的情況下,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並無不當;2.壹審期間,公安機關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引用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明確授權的行為的,法院不應認定為刑事司法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2018 10 1。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壹)自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12個月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案件撤銷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解除相關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當立即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及時返還當事人:
(壹)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4)2號判決:公安機關具有刑事偵查和行政管理雙重職能。公安局扣押壹家公司的錢後,直接把錢支付給第三方,壹家公司,該公司利用行政職權為他人追討債權。這種行為的性質不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因此,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現行法律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利用行政權力為他人追償債權。據此,公安局為第三方公司追償債權的行為缺乏法律授權,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超越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應予撤銷。